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2000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者在風景點、城市景觀中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福州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監察等有關部門,協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于損害、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集為輔,并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樹齡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別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定為一級;其余的定為二級。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分級和價值評估,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并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和監督,每半年至少?次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做到樹體、生長環境、景觀同步保護。
第十一條 一級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專業隊伍負責管護。
二級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五)單戶住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管護責任單位發現古樹名木受損害、衰萎,應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作出處理;其保護范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 對損害嚴重或者瀕危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護的計劃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現有圍困古樹名木或者破壞古樹名木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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