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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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加強對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列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的管理范圍:
(一)樹齡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三)樹種珍貴,本市稀有的;
(四)樹型奇特、本市罕見的。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古樹名木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四條 凡樹齡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樹以及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一級保護樹木,其余名木確定為二級保護樹木。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市古樹名木的種類、數量、坐落等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對經鑒定列為應保護的古樹名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劃定保護古樹名木范圍,設置明顯標志,標志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六條 古樹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古樹名木的養護者,并按下列規定實行責任制:
(一)在公園、綠地、林地、風景游覽區、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樹名木,由基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
(二)在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及壇、廟、寺、院等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三)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四)在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居民負責養護。
第七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者,必須按照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范,精心養護管理,確保所管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并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或遷移古樹名木;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摘采果實和籽種;
(三)在樹上掛物、釘釘、刻劃、纏繞繩索;
(四)借樹搭棚或做支撐物;
(五)在樹冠垂直投影外
(六)其他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者,發現樹木有衰萎現象,應及時報告所在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力量,采取復壯措施,進行搶救。對經搶救無效,樹木確已枯死或確無保留價值的樹木,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后,方可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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