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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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促進生態環境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古樹名木保護應當堅持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促進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樹名木保護科研成果,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和隨意處置古樹名木,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批評、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對損害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拍照、編號,建立資源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按以下規定進行認定: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級保護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級保護古樹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牌。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權限,分別安排經費,專項用于古樹名木的資源普查、建檔掛牌、復壯、搶救、養護補助、人員培訓。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對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縣級人民政府在設立保護牌時應當明確養護責任單位,并予以登記和公告。養護責任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L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養護責任單位;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生長在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用地范圍內的,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ㄋ模┥L在文物保護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該文物保護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ㄎ澹┥L在城市公共綠地的,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L在城鎮居住小區或者居民庭院范圍內的,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單位;
(七)生長在農村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第十四條 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防止對古樹名木的損害行為。
第十五條 省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的宣傳和培訓,指導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并向他們無償提供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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