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為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統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方法,科學指導噪聲區劃,制定本規范。本規范規定了城市五類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的原則和方法。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規劃區。
為執行《城市區城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統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以下簡稱“噪聲區劃”)方法,科學指導噪聲區劃,制定本規范。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規范規定了城市五類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的原則和方法。
1.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規劃區。
2 引用標準
GB3096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12525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J13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3 名詞術語
3.1 城市
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2 城市規劃區
城市市區、近郊區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3.3 噪聲區劃單元
在噪聲區劃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溝壑等明顯線狀地物和綠地等圍成的城市結構、市局和環境狀況相近的居、街委會或小區。
4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的解釋
4.1 0類標準適用區域:療養區、高級賓館區和別墅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4.2 1類標準適用區域:居民區、文教區、居民集中區以及機關、事業集中的區域。
4.3 2類標準適用區域:居住、商業與工業混合區,規劃商業區。
4.4 3類標準適用區域:規劃工業區和業已形成的工業集中地帶。
4.5 4類標準適用區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和輕軌交通道路兩側區域。
5 噪聲區劃的基本原則
5.1 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提高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5.2 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確定。
5.3 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區劃科學合理,促進環境、經濟、社會協調一致發展。
5.5 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
6 噪聲區劃的主要依據
6.1 GB 3096中各類標準適用區域。
6.2 城市性質、結構特征、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規劃和城市規劃用地現狀,特別是城市的近期規劃和城市規劃用地現狀應為區劃的主要依據。
6.3 區域環境噪聲污染特點和城市環境噪聲管理的要求。
6.4 城市的行政區劃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 噪聲區劃程序
7.1 準備噪聲區劃工作資料: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城市用地統計資料、聲環境質量狀況統計資料和比例適當的工作底圖。
7.2 確立噪聲區劃單元,劃定各區劃單元的區域類型。
7.3 把多個區域類型相同且相鄰的單元連成片,充分利用街、區行政邊界、規劃小區邊界、道路、河流、溝壑、綠地等自然地形作為區域邊界。
7.4 對初步劃定的區劃方案進行分析、調整。
7.5 征求環保、規劃、城建、公安、基層政府等部門對噪聲區劃方案的意見。
7.6 確定噪聲區劃方案。
7.7 繪制噪聲區劃圖。
7.8 系統整理區劃工作報告、區劃方案、區劃圖等資料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7.9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區劃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實施。
8 噪聲區劃方法
8.1 0類標準適用區域劃分
0類標準適用區域適用于特別需要安靜的療養區、高級賓館和別墅區。該區域內及附近區域應無明顯噪聲源。區域界限明確。原則上面積不得小于
8.2 1~3類標準適用區域的劃分
a.A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b.A類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間(含60%),B類與C類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a.A類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間(含60%),B類與C類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b.A類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間(含35%);
c.A類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間(含20%),B類與C類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a.A類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間(含20%),B類與C類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b.A類用地占地率小于20%。
8.3 4類標準適用區域的劃分
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
相鄰區域為2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
相鄰區域為3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
城市規劃確定的鐵路(含輕軌)用地范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不計相臨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則和方法同
根據河道兩側建筑物形式和相鄰區域的噪聲區劃類型,將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其原則和方法同
9 其他規定
9.1 大型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度假區等套劃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
9.2 大工業區中的生活小區,從工業區中劃出,根據其與生產現場的距離和環境噪聲污染狀況,定為2類或1類標準適用區域。
9.3 區域面積原則上不小于
9.4 各類區域之間不劃過渡地帶。
9.5 近期內區域功能與規劃目標相差較大的區域,以近期的區域規劃用地主導功能作為噪聲區劃的主要依據;隨著城市規劃的逐步實現,及時調整噪聲區劃方案。
9.6 未建成的規劃區內,按其規劃性質或按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展劃定區域類型。
9.7 噪聲區劃圖圖示:
區劃圖可用不同顏色或陰影線在城市地圖上繪制。各區域的顏色或陰影線規定如下:
區域類別 顏色 陰影線
0類標準適用區域 淺黃色 小點
1類標準適用區域 淺綠色 垂直線
2類標準適用區域 淺藍色 斜線
3類標準適用區域 褐色 交叉線
4類標準適用區域 紅色 粗黑線
附錄A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用地指標統計
A1 噪聲區劃的用地指標
噪聲區別用地指標是反映區域主導功能,由城市用地分類(見GBJ 137)歸納成的三類用地。其中:
A類用地含各類居住、行政辦公、醫療衛生及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B類用地含各類工業相倉儲用地;
C類用地含對外交通、道路廣場和交通設施用地。
A2 噪聲區劃用地指標的數值表示
三類用地的占地百分率。
A3 噪聲區劃用地指標的統計
A3.1 以GBJ 137為統計依據,根據城市規劃用地資料,統計噪聲區劃單元的總面積和(GBJ 137中下列各類用地面積:
R(大)類;C(大)類的C1,C5,C6(中)類;M(大)類;W(大)類;T(大)類;S(大)類,U(大)類的U(中)類。
A3.2 將統計出的各類用地按表A1歸納成噪聲區劃指標的三類用地面積。
A3.3 三類用地面積分別除以區劃單元面積之商的百分數即為噪聲區劃三項用地的數值表示。
表 A1噪聲區劃指標??三類城市用地的統計方法
噪聲區劃指標名稱 |
GB |
137表 | |
大類 |
中類 |
類別名稱 | |
A類用地 |
R |
|
居住用地 |
C |
|
公共設施用地 | |
|
C1 |
行政辦公用地 | |
|
C5 |
醫療衛生用地 | |
|
C6 |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 |
B類用地 |
M |
|
工業用地 |
W |
|
倉儲用地 | |
C類用地 |
T |
|
對外文通用地 |
S |
|
道路廣場用地 | |
U |
|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 |
|
U2 |
交通設施用地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光華、郭秀蘭、邢志紅、陳向黨、黃濱輝。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