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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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的決定
【文 號】市政府令[1998]19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 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 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由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并根據建設工程所處的地區分類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地處一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6000元;
(二)地處二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5500元:
(三)地處三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3500元;
(四)地處四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000元;
(五)地處五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000元。
前款所指一類地區為二環路以內地區,二類地區為二環路至四環路之間地區,三類地區為四環路以外的建成區,四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五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以外的建成區。
第四條 經批準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 須自批準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按市園林局核準的數額,向所在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 由市園林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劃,由市園林局提出,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 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
附:
地區分類標準說明
此次修改《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第三條實行土地級差原則,參照《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表》的十個分類劃分為五類地區,即:一類地區為二環路以內,二類地區為二、四環路之間,三類地區為四環路以外建成區,四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商業中心區及開發區,五類地區為遠郊區縣商業中心區及開發區以外的建成區。按不同類別的地區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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