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植物品種局長巴特:品種保護符合各方利益
當前,在世界范圍內對受保護品種進行非法生產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歐盟植物品種局(CPVO)一直致力于加強對育種商的保護,年初,該局局長巴特?齊威特說:“品種保護不僅符合育種商的利益,而且也符合生產商和消費者的利益。”
跟蹤監控受保護品種是一項成本高而且十分艱巨的任務。齊威特認為,對于育種商來說,跟蹤監控像哥倫比亞、肯尼亞這些花卉生產較集中的地區相對容易,但有些國家存在大量零散的花農生產者,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品種保護的難度很大。因此,育種商必須依靠專業的品種保護機構。
歐盟植物品種局成立于1995年,總部設在法國翁熱市。任何在歐盟境內擁有固定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個人和企業,以及來自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成員國的個人和企業,都可以申請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前者可以直接向歐盟植物品種局提出申請,而后者需要通過指定的歐盟代理人來申請。申請書可以使用歐盟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書寫。通過初審的品種,歐盟植物品種局將安排相關機構檢驗其實際表現。主要進行3方面的技術測評: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DUS)。通過測評并同意品種命名后,歐盟植物品種局將給申請人頒發品種權證書和該品種的官方描述副本。從目前來看,大宗鮮切花(如月季、菊花等)的品種已受到100%的保護。
1996年,齊威特出任該局局長,從那時起,他就希望每年能收到2000個品種保護申請。2005年,品種保護申請達到2733,早已超出他的希望。其中,觀賞植物類申請占到當年申請總數的65%,農作物類占20%,蔬菜類占10%,果樹類占5%。齊威特說:“當育種商想在兩個國家以上獲得品種保護權時,他們就不必在不同國家一遍遍地重復申請。向歐盟植物品種局提出申請可以省錢、省時。”
歐盟植物品種局只保護具有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品種,而生產商則必須簽署生產許可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育種商已授權生產商可以對受保護的品種進行商業生產。在歐盟成員國內,歐盟植物品種保護權很明晰,也就是只有經過育種商的授權,生產商才可以對受保護品種進行擴繁、銷售。而在非歐盟成員國,雖然受歐盟品種保護的品種有可能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被非法生產和銷售,但這些品種的成品嚴禁出口到歐盟各成員國。齊威特舉了一個例子,某一個月季品種受到歐盟植物品種保護,但其育種者心存僥幸,沒有申請其他地區的保護,結果該月季品種被一家非歐盟成員國的生產商自行擴繁并把成品切花出口到歐盟。雖然明知這些成品切花是非法生產的,但育種商的合法權益最終還是得不到保護。這方面也有成功的例子,比如通過Nirp國際機構的監控,巴西非法生產的一批月季在出口到葡萄牙時被沒收,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育種商的合法權益。
齊威特說:“從1995年到2006年,我們收到各類品種保護申請共計26475個。品種保護是大勢所趨,我們希望收到更多來自各國的品種保護申請。”
摘自 中國園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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