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種子苗木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隨種子苗木調運而傳播蔓延,保護我省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外省(市、自治區)調入種子苗木,種子苗木調入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前向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到調出省辦理植物檢疫手續,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出省)》后方可調入。
第三條 調入的種子苗木在銷售前,應當向原批準調入的植物檢疫機構進行檢疫備案,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依法查驗《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復檢。
第四條 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依法向陜西省植保總站提出檢疫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五條 從國外引進的種子苗木,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在隔離試種期間,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積極配合植物檢疫機構進行疫情監測。
第六條 在本省繁育種子苗木的單位,應在播種前一個月,向生產地植物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并填報《產地檢疫申報表》。
第七條 植物檢疫機構對繁育單位填報的《產地檢疫申報表》進行逐項審核,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調查,符合檢疫要求的,準其生產。不符合檢疫要求的,不得從事生產。
第八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種子苗木產地檢疫規程的規定分別在作物生長期進行二至三次田間調查。
第九條 經產地檢疫或疫情監測,未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由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產地檢疫合格證》或疫情監測報告。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苗繁育單位應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門)》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作物收獲前或果樹苗木出圃前,植物檢疫機構應會同種子繁育單位,對種子苗木數量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省內所產種子,在本省境內調出縣級行政區域前,種子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向生產所在縣級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簽證申請,植物檢疫機構憑《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二條 在本省境內銷售的種子苗木,應標明《植物檢疫證明編號》,具體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種子苗木調出省境,種子苗木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向有簽發省間調運檢疫證書權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簽證申請,植物檢疫機構憑《產地檢疫合格證》和調入地的《植物檢疫要求書》,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出省)》。
第十四條 從外省調入的種子苗木,未在調出省辦理植物檢疫手續的,植物檢疫機構應按《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地封存,責令調運人到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補辦檢疫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應對本地區生產、經營種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檢疫登記。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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