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此外,當事人可協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解決勞動爭議
凡在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因企業開除、職工辭職、執行國家工資、保險福利、履行勞動合同等發生爭議,均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預防工傷事故
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勞動紀委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警惕性,防止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可以要求賠償,《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這類訴訟的時效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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