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市整體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化進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已經轉為城市居民的村落。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改造范圍內以居住用地性質為主的村莊,可以列為城中村改造對象。
第三條 城中村改造由市城中村改造領導組統一領導,實施主體是梁園區、睢陽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各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切合實際的實施細則,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民政、公安、財政、勞動保障、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中村 改造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中村改造堅持以人為本、惠民、利民的原則,統一規劃、統一供地、統一政策、分步實施、成片開發,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心城區(建成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建成區之外城中村的改造,經市、區城中村改造領導組批準后,也可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科學編制城中村改造規劃和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要根據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設計條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開發的原則,編制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充分聽取村民等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進行編制。同時,合理規劃公共綠地、停車場、公廁以及中小學、幼兒園、社區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城中村改造的各項建設要嚴格規劃審批程序,加強規劃監督管理,并納入全市土地開發供應計劃。未依照規劃進行改造建設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產登記,并由市城鄉-規劃、土地、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占地、建設查處。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為國有,統一納入城中村改造;涉及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轉用征收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居民安置用地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給。
第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開發用地,可以采取凈地或毛地出讓,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三條 拆遷后的土地應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交付給土地競得人使用-
第十四條 城中村集體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后,尚未納入改造范圍的土地,原農用地承包人可繼續耕種。但因實施規劃需要使用該土地時,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統一使用。
第十五條 凡未轉為國有的城中村土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未經批準私自改造的,按違法用地查處。
第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土地,優先保證安置用地 (包括居民拆遷安置用地和經營性用房安置用地)、開發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后,剩余土地納入市收購儲備中心收購儲備。
第十七條 在工業聚集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原則上用于工業項目建設。
第四章 建設、拆遷和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圍的城中村要停止一切與實施城中村改造規劃無關的建設活動。對違反前款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建設行政執法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規劃、土地、建設行政執法等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查處。
第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場運作方式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招標選定投資商獨立改造,也可以通過組建股份制企業進行改造或與投資商聯合改造。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改造,一定要兼顧村民、開發商和政府三方利益。
第二十條 城中村改造要結合改造村實際情況,參照中心城區拆遷補償標準,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討論并報經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采用協議補償與房地產市場評估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協商不成的,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3234號)的規定, 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評估,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安置補償原則上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或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載明的權屬、面積、性質為準,凡是違法建設或違章建筑一律不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安置、異地安置或兩種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要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使用性質、結構等;
(二)補償的方式、標準、金額,安置房屋的面積、地點、金額、房號、使用性質、結構等;
(三)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
(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及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的小區內要保證有一定數量的用于發展集體經濟的經營性用房和社區用房,原則上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10平方來的建筑面積進行核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經營性用房的安置政策。
第二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開發用地面積與安置用地 面積比例、開發建筑面積與安置建筑面積比例因各村條件不同, 由區城中村領導小組確定,但安置用房必須集中多層居住。
第二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由城中村改造主體單位同步建設。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讓金的政府凈收益,除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劃繳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返還梁園區政府、睢陽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支持開發企業安置居民和城中村改造項目。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配套費及其他行政規費依照法律政策規定收取后全部返還梁園區政府、睢陽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開發項目、安置村民、建設公共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城中村改造中的服務性收費,依照有關規定,按下限收取。
第六章改制
第三十條 城中村改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的管理體制轉變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 實施改造的城中村,村民農業戶口經市級公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次性轉變為城市居民戶口。
第三十二條 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清產核資結果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研究確認并公示。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三條 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后,各村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資產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報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并報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備案。改制后組建的經濟組織,承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按照新組建的經濟組織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
第三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后,撤銷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區自治組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城中村的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其就業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并享受社會保障、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用于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十六條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培訓服務機構,要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原村民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并推薦就業。
第三十七條 完成改制的城中村要納入城市管理體系,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按城市管理體制和標準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對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規定或國家、省有新規定的,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城中村改造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梁園區、睢陽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城中村改造領導組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城中村改造的規定、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編輯:Agg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