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律武器 規范市場行為
――對于依法規范招投標市場的思考
編者按:今年,出席全國“兩會”的駐鄂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建議: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招投標范圍的不斷擴大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他們認為,目前《招標投標法》在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招投標監管體制設計不盡合理;場外交易普遍,虛假和串通招標依然存在;適用領域和范圍過窄;招標代理機構運行不規范;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亟待規范等。因此,他們提出了對《招標投標法》適用領域和范圍進行擴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和市場退出機制等建議。本版此次編發《用好法律武器 規范市場行為》,旨在與業內人士共同探討如何更好地運用法律的手段,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近年來,招投標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但是,從一些地方招投標工作的實際情況看,還存在許多影響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的這樣那樣的復雜問題。在此,筆者予以簡要分析,并就依法規范招投標市場的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招投標市場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市場環境存在問題。許多工程行政干預的現象比較突出。有的地方還濫用行政權力,違反市場經濟要求,進行不正當競爭,搞行業壟斷,搞地方保護主義,以各種形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大大縮小競爭規模,使招標投標的作用大打折扣。在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在項目采購中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接受不法供應商、承包商的好處,利用手中的權力,干預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要求將項目交給指定的供應商、承包商。
其次存在規避招標、非法干預評標等行為。有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有的單位對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整體項目,劃分為多個項目,簽訂多個合同,使每個項目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有的借口項目有較高的技術要求,只能交予一個承包商承擔,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有的單位置招標文件于不顧,利用行政權,強令評標小組只能確認某個人或某個單位中標。
第三是存在缺乏資金保證、輕視技術招標等問題。招標人在招標時缺乏資金保證,資金來源不落實,利用投標人急于找到施工項目的心理,迫使投標人墊資施工,導致工程工期和質量難以保證。有的招標人重經濟標,輕技術標,只看報價最低,不看中投標方的技術力量、裝備情況和社會信譽。投標人往往采取先中標,再不斷追加造價的手段,使最終結算價遠遠超過合理價。
第四是存在標底保密不嚴或串通投標的行為。有些單位采取“先投后審”的辦法,封存投標書,再制定標底。這樣雖然防止標底泄密,但是會造成開標與截標時間間隔過長,容易產生窺竊、涂改作假等意外。有的投標者聯合串通投標,共同給招標者施加壓力,從而壟斷標價,損害招標人的利益。有的投標人為瓜分某一招標領域的市場,通過價格上串通,聯手促使某一投標人中標。有的投標人與報標人串通市場,以不正當手段私下交易致使招標流于形式,共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五是存在弄虛作假中標,私下轉讓項目的問題。有的投標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標項目所需的成本的報價進行投標競爭,然后再以粗制濫造,偷工減料等違法手段不正當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價中標的損失。有的為騙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一些不具備法定或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采取“掛靠”,甚至直接冒名頂替其他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投標競爭。有的提交虛假的營業執照,資格證明文件,虛報資質和業績,破壞了招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
六是存在行政監督不力,執法查處不嚴等問題。《招標投標法》已頒布實施幾年了,但有些行政機關,還存在執法不嚴的問題。有的地方招標投標市場未形成統一管理。有的建設單位的招標投標經驗不足,缺乏對投標者嚴格的資質審查。片面追求低報價,忽視投資的合理效益,以技術等級低的單位中標。在施工中出現矛盾,難以確保工程質量。
招投標市場必須依法規范
筆者認為以上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制度的健康發展,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首先要堅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招標投標工作是建筑市場的核心內容,必須有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完備的法律來規范和保障招標投標各方,建筑市場上的各種經濟活動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保護招標投標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實施,是招標投標和以正確運行的先決條件,必須運用法律對招標項目跟蹤管理,監督其全過程,有效地解決招標投標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其次是要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管理招標投標工作。政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進行招標進行監督。還要對法定招標項目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規則程序實施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對投票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政府應采取間接調控的手段,發揮協會、學會等民間組織的作用,運用經濟杠桿的手段,加強制度監督,輿論監督等辦法,使招標投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此外,筆者認為,在交易中心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待于大力扶持發展。專業律師可以幫助招標方或投標方理順招投標各個程序的法律關系,給建筑市場的正常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同時,必須要健全完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理順強化它的管理職能和權限范圍。其次要解決歸口管理問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歸口在建筑市場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之下,使其管理監督職能真正到位。作為招標管理機構,在監督管理招標投標工作中自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以律己,秉公辦事,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樹立良好的形象;在工作和項目報建、招標、投標、評標、定標、合同審簽等各個環節進行高質量和高標準的管理、監督、服務,推動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要正確運用招標投標文件解決爭議。投標文件應滿足有關法規在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人對招標過程中的異議應該盡快提出,不能等到授標后再提出。投標要要保護自己的投標文件準確無誤,不能指望開標后再尋機修改。招標方一旦確定中標方,就應在簽訂招標項目合同書時遵守《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是要正確運用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解決爭議。筆者認為,必須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標工作,加強招標投標中的公證,使公證機關真正起到監督作用,保證招標工作依法進行。司法機關也應該設立招標工作法律咨詢機構,參加招標投標競爭中發生糾紛的調解、仲裁和審判,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招標或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在招標投標中如果違背法律、存在不正當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甚至刑事責任。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