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豈能“走馬觀花”
某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對一個建筑工程公開招標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被委托實施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時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
存在問題
流于形式 據查,該采購代理機構此次共審查了60家報名投標供應商。由于當天下午3點就要舉行開標會,審查人員只好倉促上陣,加班加點,資格審查從上午10點到中午1點,用時3個小時,每家企業平均審核時間只有3分鐘。而每家投標供應商的有關資料少則十多頁,多則幾十頁,在短短3分鐘時間里進行的所謂審查,只能是“形式主義”,出現紕漏并不奇怪。
動機不純 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人坦言,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倉促審查,其最主要的目的當然是剔除不合格供應商,但還有一個“秘密”動機:合格供應商同樣要剔除部分,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考慮此次招標報名響應的投標人太多,工作量和采購成本較大。于是,就設置了苛刻條件對投標供應商進行精簡,人為地強行縮減投標競爭范圍。
過程不公開 經過資格審查,最終只留下了12家投標供應商,這些投標供應商被通知參加當天下午的開標會。而被“涮掉”的48家投標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既沒有說明理由,也沒公布結果。這些投標供應商事先不知道已遭淘汰,事后也不知道為何被淘汰。
問題分析
“走馬觀花”失誤難免 監管部門發現,在12家審核合格的投標供應商中,有2家存在不符合資格審查條件的細節問題;而被淘汰的48家投標供應商中,卻有各方面都符合條件,資質較高,業績較好的。監管部門就此事詢問有關人員,回答為“失誤”。確實,忙中難免出錯,倉促、草率實際是不負責任的表現,由此產生的失誤是對供應商公平競爭權利的侵害。
阻撓供應商競爭不合法 《政府采購法》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本行業采購市場。因此,類似上述淘汰合格供應商,縮小投標競爭面的行為顯然是違反法律精神的。同時,也將影響采購工作的正常開展和采購效率的有效保障。資格審查只是整個政府采購工作全過程中的一個細節,但如果這一環節不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勢必影響整個采購工作的全局,且容易引發投標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
端正態度
資格審查非小事 一是政府采購從業人員要樹立“資格審查非小事”的觀念,審查環節的每一項工作都要堅持按法定程序進行;二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資格審查環節的監督工作,派專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確保資格審查的“三公”;三是供應商要敢于對資格審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質疑和投訴,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和采購市場秩序。
資格審查要慎重 首先,進行資格審查要有充分的時間,不能搞“閃電戰”。筆者認為,資格審查應在開標會召開前幾天甚至是一周內進行。這樣做的好處是便于有關供應商及時應對,做出解釋和申訴。其次,制定資格審查標準要慎重。應根據采購業務的具體特點,本著“把握關鍵,不拘小節,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原則制定供應商準入條件。三是審查過程要慎重。對每家投標報名單位的審核,都應有主審人和復核人,且要求簽字以示負責。
資格審查堅持“三公” 一是公開。在發布招標信息的同時,要把既定的供應商準入條件及時以書面形式公布;資格審查的過程要請財政、監察部門的有關人員現場監督;資格審查結果應在開標一周前通知報名供應商,被淘汰的要說明理由,給予其申述和解釋的機會。二是公正。要做到一視同仁,不厚此薄彼。三是公平。凡是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管有多少,一律準予參與平等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