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林事件為何屢禁不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是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然而,蔑視法律,肆意毀林事件卻時有發生,且有愈來愈烈之勢,不僅給氣候、生態環境、地質資源帶來新的危害,還嚴重阻撓國家經濟建設和可持續發展。
最近接連不斷發生的毀林事件,很值得有關執法部門好好反省。第一起報道說,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正面臨著悄悄來臨的一場危機,因該市正在推行50 萬噸“林紙一體化”項目,大片天然林正在遭到砍伐,砍伐者為一家名叫“曼圖公司”的企業。(6月23 日《長江商報》)文章中說黃岡市政府把黃岡地區450 萬畝林地的所有林木都賣給了一家名叫“曼圖林業”的公司,任其在10 年左右分期砍完所有林木,該企業沒有得到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行動已經開始。
第二起是,山西太谷縣(山西梅園工貿集團)開發商沒有辦理砍伐樹木的手續,竟放倒100余棵大樹,每棵樹的直徑約從10厘米至60厘米不等。(6月28日《人民網》)第三起是,云南省西雙版納原本林木茂密的山頭和坡地,被剃成了難看的‘禿頭’,一片片原始森林在沒有辦理任何采伐手續的情況下被砍伐,運不出去就直接焚燒。圈地毀林,給當地的生態帶來了巨大的影響……(6月27日《法制日報》)
被毀或砍伐的森林有一個共同之處??均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之所以砍伐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都免不了利字當頭,更因為有了“先斬后奏”這道潛規則,把砍掉林木造成一個既成事實,加上砍伐者身份多非同尋常,多與地方上要害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往往能在無證砍伐之后通過領導出面干預,補齊各種手續擺平;即使追究起來也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的經驗無疑給仿效者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例子。
其次,正因為一些單位或個人“先斬后奏”屢屢得手,而又未能受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砍伐森林成本低廉或者說是零成本,砍伐者更是毫無顧忌,氣焰囂張。此外,還有管理者不作為、失職瀆職等因素致使毀林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譬如有的森林管理工作者與既得利益集團沆瀣一氣,勾結成團,對肆意毀林睜只眼閉只眼,甚至于直接參與砍伐;有的管理者畏懼砍伐者的權勢和社會關系,敢怒不敢言。這就有了西雙版納景洪市林業局副局長的感嘆:“現在林業部門正處于建設與產業發展的瓶頸中,該怎么做,我希望你們媒體來幫助我們,讓整個社會有一個良好的林業生產環境。”
在毀林執法過程中,林業局長斗不過鎮長、鄉長是很普遍的事,查處受到阻撓更是家常便飯,這就是潛規則導致的林業局長在執法中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我們的綠色森林,卻萬般無奈地問計于前去采訪的記者。這又是誰的悲哀呢?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管理者問計記者并不單獨表現在林業部門,諸如環保局在查處污染事件時,土地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尤其是查處“以租代征”時表現得尤為突出)。當然面對違法犯罪時我們并不缺少法律依據,《森林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土地法》,只要執法人員不畏公私權,秉公執法,認真履行職責(何況林業部門還有森林公安),依法嚴懲。如果面對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的犯罪行為不敢拿起法律武器,卻去求問記者的幫助,那國家還有什么必要花納稅人的錢供養你們呢?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