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公共綠地、園林樹木認建認養暫行辦法
發文單位: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文 號: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發布日期:2008-4-10
執行日期:2008-5-1
《韶關市公共綠地、園林樹木認建認養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3月2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振濤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關市公共綠地、園林樹木認建認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搞好韶關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鞏固發展園林綠化成果,增強廣大群眾綠化和環保意識,提高和鼓勵市民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積極性,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建認養的原則
(一)公共綠地、園林樹木認建認養是通過一定程序自愿負責一定面積的公共綠地面積建設養護管理或一定數量樹木的栽植、養護管理的行為。
(二)被認建認養的公共綠地、園林樹木產權關系、性質和功能不能改變。認建認養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其認建認養的公共綠地內增加建筑物、構筑物。
(三)認建認養活動采取協議管理。
第三條 認建認養的主體和范圍
本市市區的公共綠地、道路行道樹、以及風景林地的樹木都可以由單位或個人認建認養,全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建認養申請,成為認建認養人。
第四條 認建認養的形式
(一)按照公共綠地建設規范的要求,承擔待建公共綠地的設計、建設及養護任務;或提供其設計、建設及一定養護期所需要的資金。在特定的已綠化地塊,認建認養人可結合綠地改造,設計與綠地景觀相融合的體現企業文化特點的園藝小品,設計方案必須依照雙方約定予以實施。
(二)認建認養人提供按認建認養協議商定或參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標準折算的資金,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對公共綠地園林樹木實施建設和養護管理。
(三)提倡和鼓勵學生以個人或集體為單位,以義務勞動為主要形式參與公共綠地、園林樹木的認建認養活動;提倡和鼓勵社區居委會配合居住小區管理處組織社區居民開展公共綠地園林樹木的認建認養活動。
(四)認建認養人直接負責公共綠地、園林樹木的建設和養護管理。
(五)認建認養人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且與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認建認養協議,明確責任和權利。
第五條 認建認養人的責任和權利
(一)認建認養人的責任
1、保證公共綠地園林樹木、園林設施不受恣意破壞;
2、全面負責公共綠地內綠化植物、園林樹木的日常養護管理;
3、負責公共綠地內的衛生管理和保潔。
(二)認建認養人的權利
認建認養人除按協議內容完成認建認養管理責任外,可享有在其認建認養的公共綠地、園林樹木豎立標志權和綠地冠名權。標志牌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統一審定,綠地冠名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被認建認養的公共綠地、園林樹木產權關系、性質和功能不能改變。認建認養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認建認養的公共綠地內增加建筑物、構筑物。
第六條 認建認養的程序
(一)由認建認養人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建認養申請。
(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認建認養人就公共綠地園林樹木認建認養事項進行協商,雙方對認建認養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認建認養人與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認建認養協議書;
(三)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認建認養人頒發認建認養證書,統一制作標明認建認養人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和認建認養內容的標志牌,并設立在認建認養區域的適當位置。
第七條 認建認養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包括
認建認養的形式、范圍、費用、期限,協議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等。
第八條 認建認養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認建認養費用實行專款專用,用于城市公共綠地的建設、改造、養護管理及園林樹木養護管理的開支等。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
第九條 認建認養期限與經費標準
(一)認建認養協議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不超過五年。認建認養人有意向延長的,可續簽協議。
(二)經費標準:認養公共綠地、園林樹木的費用標準參照韶關市現行公共綠地園林樹木養護管理基本核定數;認建的公共綠地依據設計方案的工程預算確定建設費用。
第十條 認建認養活動的監督
(一)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和認建認養人三方依據《韶關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和有關認建認養協議對認建認養活動相互監督;認建認養人可以對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的管養質量進行批評監督。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建認養人未盡到管理責任及認建認養資金不到位的,予以終止認建認養協議, 解除認建認養關系,取消標志牌或冠名權。
(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與認建認養人簽訂認建認養協議后,將對認建認養人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以提高認建認養人的專業養護技術和管理水平。
(三)認養的公共綠地納入市容園林綠化考評范圍;
(四)認建認養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 認建認養的表彰
(一)認建認養是一項全民參與綠化的公益活動,凡認建認養符合下列標準的,由市政府授予認建認養人相應的榮譽稱號。
(二)單位認養樹木1000株以上或認建認養公共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綠化模范單位”稱號,授予單位負責人“綠化功臣”稱號;認養樹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認建認養公共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綠化優秀單位”稱號,授予單位負責人“綠化帶頭人”稱號。
(三)個人認養樹木100株以上或認建認養公共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綠化模范公民”稱號;認養樹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認建認養公共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綠化先進公民”稱號。
(四)學生以集體名義認養樹木50株或認建認養公共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綠化榮譽集體”稱號,學生個人認養樹木10株以上或認建認養公共綠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護綠衛士”稱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