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全國有不少地方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推行“最低價中標法”。應該看到,為了控制投資,其出發點還是好的。但這里明顯忽視了《招投標法》中規定的“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或未經詳細評審無法判別是否低于成本價。部分施工企業為了中標,把投標報價壓得過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過20%,不計成本惡性競爭,造成業內混亂。
由此看來,采用低價評價法招投標并不是說投標報價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得起評審,不得低于成本價方能中標。所以我們要正確界定“低價”的含義。而我們采用的招投標法應該為“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
常常有人將“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與“最低價中標法”混為一談。其實“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與“最低價中標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排除了低于成本價的投標價,而“最低價中標法”則是一味強調低價中標,誰的投標價最低誰就能中標。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會給工程建設與管理留下極大隱患,是不符合招投標法精神的。
“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評標關鍵是詳細評審。在評審過程中,評委如果發現投標報價比正常標底價低得太多,如超過10%,或比所有報價的平均值低5%以上,應當對該報價進行重點評審,看看其優惠條件或成本節約措施是否合理;有沒有改變工程正式預算所列套用定額子目及工程量;所報讓利中有無重大漏項或計算錯誤;有無詳細列出成本節約措施、優惠條件、內容和理由,或者內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說服力等等。這些可作為判斷投標報價低于個別成本的依據。
而營造“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的配套環境,提高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也非常重要。建筑業是個高風險行業,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利潤微薄,會降低投標抵抗風險的能力。為了規避低價中標產生的風險,第一應該建立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完善風險轉移體系。其次,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大型企業和轉制企業遺留的勞保負擔過重問題,創造輕松的競爭環境。同時培育一支公正廉明、業務精明的評標專家隊伍,對施工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進行嚴格評審,保證中標價不得低于其個別成本價,推動“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的全面實施,這樣才能使我國工程招標更加符合經濟規律、適應市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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