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履約保證金有效防風險
http://www.www.wewon17.com
2008-09-23
來源: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信息網
作者:
發表評論()
要真正達到履約保證金所設計的控制效果,真正有效地保證合同不折不扣地完成,在法律法規沒有對履約保證金管理與控制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些問題值得探討。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及相關理論觀點,對涉及到履約保證金管理與控制方面的問題做一些粗淺的分析,希望能有助于此領域的規范化工作,促使履約保證金發揮最大的效能。
收取主體:集中采購機構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采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后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而將履約保證金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收取的做法,筆者認為不太合理。《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的具體活動,而收取履約保證金正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具體事務。
收取標準:幾大原則避風險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目前很難有準確說法,筆者認為應該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收退時間:招標文件要明確
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要與退還投標保證金時間相銜接,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具體的時間規定應在標書中明確注明,便于中標人操作。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也很重要,一般在合同款已基本付清,只留下5%或10%質保金之時,此刻合同驗收工作基本完成,質保金能很好地對項目若干時間段的運行情況進行風險控制,確保后續服務程序完成,履約保證金至此已圓滿完成了其神圣使命。
現實意義:推動誠信建設
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18號部長令”規定的“5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后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來回折騰,辦事效率不高。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旦投標過程未發生不良行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補齊,這樣還是比較穩妥的。
對履約保證金是否可以取消一說,筆者認為,一旦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領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做出正確評估時,履約保證金也就到了該退出歷史舞臺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