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實質是招標方與投標方的締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任何一個締約過失行為,都可能造成招投標活動的中止,或導致經濟利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而在所有的締約過失行為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基本職業道德規范,弄虛作假、暗箱操作、惡意串標等,是最嚴重的。因此,為保證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正常有序進行,參與各方必須秉持誠信原則。
眾所周知,《招投標法》和《合同法》實施后,我國建筑市場的秩序明顯好起來,參與建筑市場競爭的各個利益群體的行為得到了規范。但毋庸諱言的是,有的單位、企業或當事人,受各自利益的驅動,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秉持誠信原則,不講誠信,不講職業道德,不講社會公德,以致有的還干出違法犯法的事情。
作為招投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筆者認為,一定要加大宣傳力度,在建設及建筑施工領域,突出重點,強化誠信教育,強化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建筑工程招投標中要秉持誠信原則。
這個重點,應該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不對締約過失責任加以規定,就會造成當事人進入締約階段后的行為缺乏法律規范的調整,當事人相信對方當事人有誠意訂立合同的信賴利益無從得到保護,從而形成締約階段權利保護的真空。因此,建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現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已成為工程承發包的主要形式。但在招投標這個締約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目前還較為普遍。因此,了解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對于保障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明確招標人和投標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成為當前急需認識的問題。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各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形式:
招標人變更或者修改招標文件后未履行通知義務。招標人在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變更或者修改招標文件而未全面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于招標文件,其內容和形式足以使投標人產生一定的信賴,投標人為此進行投標,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由于招標人的過失,甚至是惡意行為致使投標人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招標人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招標人與投標人惡意串通。招標人與投標人惡意串通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招標人在開標前,私下開啟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并泄漏給特定的投標人;招標人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不同的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勾結,投標人在公開招標中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以額外補償;招標人向特定的投標人泄漏其標底等等。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負有告知、通知、保護、照顧、協作、注意等義務。違反這些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違反隨附義務的行為包括:招標人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條件、技術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招標人發現標書錯誤(這些錯誤是投標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難以完全避免的結果),招標人沒有給予適當確認而惡意地利用標書錯誤進行授標等等。
招標人采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
而投標方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表現形式中,中標人借故拒絕簽訂合同無疑是比較普遍且比較嚴重的。
投標人中標后又不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會造成招標人的損失,此時,工程承包合同雖未成立,但他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串通投標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二種表現形式:哄抬標價,致使招標人無法定標或者迫使招標人以高標發標而遭受不適當的損失;壓低標價,使所有標價與標底都相距甚遠,致使招標失敗。
投標人以虛假手段騙取中標。在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的虛假手段包括: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隱瞞足以對招標人授標產生重大影響的自身實際情況(如企業信譽、經營情況、管理水平等);虛報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假借其他企業的資質等級;以他人名義投標等等。
綜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人和投標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失都可能導致招標無效或招標失敗,使投標人或招標人在經濟上蒙受巨大的損失,同時,對招投標活動也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因此,雙方都應充分了解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加強對締約過失行為的識別與防范,這將有利于維護招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地執行,對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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