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提出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生態園林城市”的基本內涵“生態城市”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人與生物圈”計劃研究過程中提出的一個概念。本意見所指的生態城市化,就是要實現城市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的整體協調,從而達到一種穩定有序狀態的演進過程。生態城市是城市生態化發展的結果,是社會和諧、經濟高效、生態良好循環的人類居住形式,是人類住區發展的高級階段。
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在創建“園林城市”的基礎上,把創建“生態園林城市”作為建設生態城市的階段性目標,就是要利用環境生態學原理,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進一步完善城市綠地系統,有效防治和減少城市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污染和各種廢棄物,實施清潔生產、綠色交通、綠色建筑,促進城市中人與自然的和諧,使環境更加清潔、安全、優美、舒適。
二、充分認識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重大意義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優美、舒適、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環境,是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設工作的具體體現,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把“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和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之路”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創建“生態園林城市”,不僅是滿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實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重要措施。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創建“生態園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歷史責任感,積極引導城市建設向“生態城市”目標發展。
三、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指導原則開展創建“生態園林城市”,必須堅持以下原則:第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設必須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滿足人們對生活、工作、休閑的要求,建設良好的人居環境。
第二,堅持環境優先的原則。要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深化城市總體規劃的內涵,做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使城市市區與郊區甚至更大區域形成統一的市域生態體系。確定以環境建設為重點的城市發展戰略,優化城市市域發展布局,形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在城市工程建設、環境綜合整治中,從規劃、設計、建設到管理,從技術方案選擇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貫徹“生態”的理念,堅持“環境優先”的原則,要開發新技術,大力倡導節約能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堅持系統性原則。城市是一個區域中的一部分,城市生態系統也是一個開放的系統,與城市外部其他生態系統必然進行物質、能量、信息的交換。必須用系統的觀點從區域環境和區域生態系統的角度考慮城市生態環境問題,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態發展戰略、措施和行動計劃。在以城市綠地系統建設為基礎的情況下,堅持保護和治理城市水環境、城市市容衛生、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協調統一。第四,堅持工程帶動的原則。要認真研究和制定工程行動計劃,通過切實可行的工程措施,保護、恢復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環境,要將城市市域范圍內的自然植被、河湖海濕地等生態敏感地帶的保護和恢復,舊城改造、新區和住宅小區建設,城市河道等水系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風、地熱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列入工程實施。充分擴大城市綠地總量和減少污染物排放,不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第五,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狀況等有所不同,創建“生態園林城市”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進行。建設“生態園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階段,制定切實可行的目標,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四、關于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評估辦法由于各地地理氣候條件等差異,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在創建園林城市的基礎上,參照《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暫行)》(詳見附件2),研究制定本地的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方案?!吧鷳B園林城市”的評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將采取城市自愿申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建設部組織專家評議,部常務會審定的辦法進行。申報城市必須是已獲得“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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