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最先是在一九七二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研討會上正式討論。這次研討會云集了全球的工業化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共同界定人類在締造一個健康和富生機的環境上所享有的權利。自此以后,各國致力界定「可持續發展」的含意,現時已擬出的定義已有幾百個之多,涵蓋范圍包括國際、區域、地方及特定界別的層面。最廣泛采納的定義,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環境及發展委員會所發表的布特蘭報告書所載的定義,其亦即:
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稱為可持續發展。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后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既有聯系,又不等同。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但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前提下進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續發展的中心體;可持續長久的發展才是真正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科學定義:
由于可持續發展涉及到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科技、政治等諸多方面 所以 , 由于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 , 對可持續發展所作的定義也就不同。
1. 側重于自然方面的定義
" 持續性 " 一詞首先是由生態學家提出來的 , 即所謂 " 生態持續性 "(ecoldgical sustainability) 。意在說明自然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程序間的平衡。 1991 年 11 月 , 國際生態學聯合會 (INTECOL) 和國際生物科學聯合會 (IUBS) 聯合舉行了關于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專題研討會。該研討會的成果 發展并深化了可持續發展概念的自然屬性 , 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 :" 保護 和加強環境系統的生產和更新能力 ", 其含義為可持續發展是不超越環境 系統更新能力的發展。
2. 側重于社會方面的定義
1991 年 , 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 (INCN)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 (WWF) 共同發表《保護地球一一可持續生 存戰略》 (Caring for the Earth: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Living), 將可持 續發展定義為 " 在生存于不超出維持生態系統涵容能力之情況下 , 改善人 類的生活 .品質 ", 并提出了人類可持續生存的九條基本原則。
3. 側重于經濟方面的定義
愛德華 -B •巴比爾 (Edivard B.Barbier) 在其著作《經濟、自然資源 :不足和發展》中 , 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 " 在保持自然資源的質量及其所提 供服務的前提下 , 使經濟發展 ' 的凈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 " 。皮爾斯 (D- Pearce) 認為 :" 可持續發展是今天的使用不應減少未來的實際收入 ", " 當發展能夠保持當代人的福利增加時 , 也不會使后代的福利減少 " 。
4. 側重于科技方面的定義
斯帕思 (JammGustare Spath) 認為 :" 可持續發展就是轉向更清潔、更有效的技術一一盡可能接近‘零排放 ' 或‘密封式 ', 工藝方法一一盡 可能減少能掘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消耗 " 。
5. 綜合性定義
《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對 " 可持續發展 " 定義為 :" 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 , 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 。與此定義相 近的還有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的定義 :" 所謂可持續發展 , 就是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 , 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 , 不要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 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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