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下列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一)樹齡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三)樹種珍貴,本市稀有的;
(四)樹型奇特、本市罕見的。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城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以及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對經鑒定并列為受保護的古樹名木,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并制作和設置明顯標志。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種類、數量、坐落等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古樹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是古樹名木的養護者,應按下列規定實行責任制:
(一)在公園、綠地、林地、風景游覽區、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護;
(二)在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及壇、廟、寺院等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三)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四)在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居民負責養護。
第七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者,必須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范,精心養護管理,確保所管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并接受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或遷移古樹名木;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摘采果實和種籽;
(三)在樹上掛物、釘釘、刻劃、纏繞繩索;
(四)借樹搭棚或做支撐物;
(五)在樹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圍內,興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業、傾倒廢水、廢渣、溶鹽雪等;
(六)其他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者,發現樹木有衰萎現象,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力量,采取復壯措施,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樹木確已枯死,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對確無保留價值的樹木,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處理。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和復壯所需費用,由古樹名木管護的責任單位負責,可以折抵全民義務植樹勞動量。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設施影響、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設施產權單位和個人應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的期限,采取積極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查看現場,并征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特殊需要,無法避讓,必須遷移的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移植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均有權制止或向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對養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未按規定的方案進行管理養護,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者古樹名木已受損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補救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和保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該部門的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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