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招標投標法第二條所稱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指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永久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設備、材料等。前款所稱與工程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等。
第四條[強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國務院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不得提高國務院確定的規模標準,也不得授權下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行政監督一般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有關行業和產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對有關招標投標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并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編輯:j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