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公 告
(第34號)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8年8月1日通過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7月24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的決定
(2008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2008年8月1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
第三條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機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區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本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派出機構,以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名義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國土房管、建設、交通、水務、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市政園林、市容環衛、工商、人民防空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授權所作出的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后,相關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不因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而改變。
第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對職責范圍發生爭議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處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輕微且當事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當事人權益最小損失的原則,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聘用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安全保障機制,提高裝備水平,為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