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購買風景名勝區風景石最高罰15萬元
2009-12-11 16:22:52 來源:京華時報 瀏覽次數:
據新華社電 從2010年1月1日起,昆明將積極保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九鄉的景區資源,凡銷售、購買、運輸景區內各類風景石的,最高罰款15萬元。
這是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昆明市九鄉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明確的內容。
對于違反該《條例》規定,銷售、購買、運輸景區內石峰、石芽、石筍等風景石的,將沒收風景石和違法所得,銷售者、購買者惡意串通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處以銷售者和購買者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明知是本條例禁止銷售、購買的風景石而運輸的,對運輸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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