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
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09年12月23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鎮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管理,適用《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園林綠化,是指為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保護、管理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鎮綠地,是指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鎮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轄區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經常性綠化的組織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林業、土地、建設、水務、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達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熱帶濱海資源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以椰子樹為基調的熱帶植物景觀,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第七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園林綠化的科技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履行綠化城鎮和保護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創建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活動,推動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自建、捐贈(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可以根據其意愿命名,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的林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鼓勵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種草,綠化環境。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可以自主選擇、更新樹種,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樹木、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制止。
在城鎮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