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點加強道路和鐵路兩側、海邊、江(河)邊、湖邊及城區周邊綠化帶的建設;預留服務半徑500米、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
本市綠地指標應當達到或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的各項標準。其中,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8%,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城市綠地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鐵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圍沿線綠地以及其他景觀、生態保護需要控制的區域,劃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依法劃定的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與園林綠化不相關的建設。
本市城市綠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按照不同用地的類別,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歷史文化街區、舊城區等需要特別控制的區域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無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筑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十三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一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中高層住宅為主的二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業園區不得低于20%;
(四)城鎮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指標執行。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無法達到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批準可適當降低綠地率,但不得低于標準的80%:
(一)舊城改造工程項目;
(二)政府拆遷安置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工程項目;
(三)學校、醫院、商業網點工程項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確需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的情形,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比規定標準降低5%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比規定標準降低5%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向社會公示,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不足的綠地面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建費,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異地補建。
第十五條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鎮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并向社會開放,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專門的區域,作為紀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種植場所,并會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門組織市民、游客或單位種植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等活動。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對市民、游客或單位種植的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的樹木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可以根據種植者的意愿設置標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關管理機構劃定的專門區域種植紀念樹或志愿樹,并設置標志牌。
第十七條 城鎮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采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于60%。
城鎮行道樹應當選用遮蔭效果良好,抗風性、抗病性、抗旱性強,胸徑不小于10厘米的樹種。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車場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綠化建設應當注重遮蔭防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邊應當營造綠化防護林帶或風景林帶,注重防風、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和綠蔭停車場等多種綠化形式。其中綠蔭停車場可折算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折算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從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城鎮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并安排施工。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設計,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建設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竣工后,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編輯: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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