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就輕,規劃管理聽證前景堪憂
近日,廣州市規劃局公布的《廣州市規劃管理聽證辦法》草案為在未來規范聽證的提出和實施提供了一條通向依法規管理和操作的途徑,這是很有積極意義的。然而,就目前公布的草案內容和收集對草案意見的方式來看,仍有一些問題值得商討。
由規劃部門本身來制訂有關規劃問題的聽證辦法,總會給人一種自說自話的感覺。而這個聽證辦法是對未來的聽證行為的可能性與操作性的管理法規,它本身在內容上和措辭上的傾向性會直接導致這個法規的公正性受到影響;甚至可以說,它在起草過程中的公開性程度和接受博弈論爭的程度都已經可以預先揭示了這個法規的真實意義。
目前,在各種法規、重大決策的出臺過程中,征求市民意見似乎已經成為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但是這種征求意見究竟能否產生作用、是否只是一種走過場的形式,這才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
由于該草案是管理部門自己制訂出來的,而且這種聽證辦法從性質上說總有一種對規劃主管部門本身的約束性,因此目前該草案在內容選擇和表述上充滿了彈性,可以讓規劃主管部門獲得更大的處理空間。
比如說,無論是主動聽證或依申請舉行聽證,所用的措辭都只是“需要”、“可以”或“應當”,完全沒有剛性的約束力。一般來說,應該更明確規定在哪些情況中“必須”主動聽證;應該在“可以申請”之后,接著明確說明在何種情況中哪些申請不得拒絕、對哪些申請的拒絕才是合理的等等。
又比如,草案規定當事人只有“在獲取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錄音拍照或邀請媒體參加,但是卻沒有明確說明“允許”和“不允許”將依據什么條例來作出,更沒有說明假如當事人對“不允許”表示異議將有何途徑提出復議;還有,草案第八條提出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事項不屬于聽證會舉行范圍。假如從純技術性質的眼光來看待所列舉的管理事項,這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有當事人認為在這些范疇中仍然存在著權益之爭呢?在草案中也應該對此有進一步的說明。
另外,我們還注意到,草案似乎只是主要作出了“需要舉行聽證”和“可以申請聽證”的承諾,但是對更關鍵的問題如聽證會該如何組織、參會人員如何選定等卻沒有提及,而這些問題才是在實際操作中最不規范、最容易有貓膩的地方,也是公眾對迄今為止的各種聽證會多有怨言的要害,為什么在這些問題上不可以在經過充分公共協商的基礎上作出明確的規定呢?假如這些問題沒有規范、沒有合理性,那么當事人又何必費勁申請什么“聽證”呢?
其實,上述這些問題在近年來出臺的各種“問責辦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的規定”、“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等等規定中都同樣存在,其共同特征是:一、這些以“公眾參與”為其價值核心的辦法、規定的出臺本身就不是公眾真正有所參與的產物,這是最吊詭的、也是最有象征意義的;二、無一例外地都具有濃重的彈性色彩,難以真正具有剛性的約束力,更多地只是具有一種表述性的意義;三、對“公眾參與”的權利與具體操作途徑總是虛而不實,公眾既難以看到具體路徑,更無從預測本應可以明確預知的程序結果。這些共同特征也一一落實在聽證辦法草案中,規劃管理聽證的前景實在堪憂。
(作者李公明系第九屆廣東省政協委員)
編輯:Agg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