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所需要的經費,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環保、衛生、工商、建設、海洋與漁業、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民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車站、機場、碼頭、旅游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旅客、游客進行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依法及時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及其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區主次干道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二)車行隧道、公路、鐵路、橋梁、專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車站、機場、碼頭、公交站點、停車場、風景名勝區、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所、公共浴場、商業網點、工業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等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應對其所轄區域負責;
(六)街心花園、綠地、綠化帶、花壇,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七)集貿市場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八)沿岸海域、沙灘、護坡及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海面,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其他海面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九)舉行大型戶外活動,組織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保持場所的整潔并在活動結束時及時清理場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業主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單位的,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向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申報所產生的生活垃圾;
(四)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書,并對責任書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海域環境衛生責任書,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與海域環境衛生責任單位簽訂。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