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解讀
4 “評價標準”的適用范圍
4.0.1 設市城市
“評價標準”主要針對國務院確定的設市城市,對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即縣城)和縣以下的建制鎮(即縣轄建制鎮)的評價將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實施。
4.0.2 城市市域、規劃區和建成區
“評價標準”涉及城市的市域(市區)、規劃區和建成區三個層面,以建成區為主。三個層面的劃分既考慮到了城鄉一體化的園林綠化發展趨勢,又考慮到與目前的城鄉建設統計年鑒所采用的方法和口徑對應銜接。
在“評價標準”編制過程中,曾經有專家提出是否能夠突破建成區這樣的一個概念,主要理由除了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國內的建成區劃定和面積統計尚無一個具體的執行辦法。
“評價標準”最終仍選取建成區作為主要評價的范圍,主要原因是:
(1)作為國家標準編制的原則是應對現行較為成熟的方法和技術作統一規定,而目前仍處于探索階段的方法不宜納入標準。全國城鄉建設統計年鑒和城建相關統計都是把建成區作為一個很重要的界定。
(2)建成區的名稱和范圍劃定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城鄉規劃法》中第二條將建成區納入到規劃區的闡述:“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劃定。” 《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中要求:“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建成區的劃定及其范圍確認不僅僅是對“評價標準”實施具有重要意義,還將影響到城市規劃管理等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配合“評價標準”出臺建成區劃定及其范圍確定的管理辦法。
4.0.3 深度到各類綠地
“評價標準”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國內外大量有關環境評價的方法。在歐盟的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城市綠色環境)研究項目中,針對城市范圍的綠地系統和小范圍的綠地空間分別提供了兩套標準。
“評價標準”評價制定深度上基于整個城市規劃的層面,對應的是《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該達到的深度,具體來說就是對城市綠地系統及城市生態環境的評價,是對《城市綠地分類標準》中確定的各類綠地的評價,原則上不單獨評價綠地地塊。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