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公共安全,營造宜居環境,保障城市健康運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位)、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
公路、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國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管理標準的制定、規劃編制、行業指導、監督檢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設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設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鎮的市政設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規劃、城鄉建設、園林、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政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政設施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配套、協調發展、高效便民的原則,努力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和尊重公眾意見。
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檢舉。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等部門編制市政設施專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制定市政設施專業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注重保持傳統風貌,突出地方特色,營造宜居環境。
修改市政設施專業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
第七條編制市政設施專業規劃應當遵照城鄉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互相銜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書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消防、防洪、通信、園林綠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設施專業規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業規劃互相協調。
第八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
城市新區開發中市政設施建設應當與基本建設工程總體上同步設計、施工、驗收;舊城改造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資源,做到市政設施與原有建筑的有機統一。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九條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并接受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涉及市政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方案審查環節應當書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屬于市政環境衛生的建設項目,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審查環節應當書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市政設施移交給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市政設施工程基礎技術資料和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章養護和維修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嚴格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加強日常巡查,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和檢測,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保證市政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程質量依照國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招標投標,推行特許經營。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設備。
第十四條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各自管理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社會單位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前的養護維修。
實行特許經營的市政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和有關規定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五條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公共交通、園林綠化、油氣加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井蓋、箱罐、桿柱、管線,應當符合養護規范,保證公共安全。對丟失、損壞、標志不清或者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管理單位自發現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補充、修復或移除。
第十六條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標明養護維修期限,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行人、車輛安全;施工時應當采取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施工現場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位于繁華地段、窗口地區主干道的重大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發布公告,避開交通高峰期。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七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監督檢查,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重大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具備相應建設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市政設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報制度。發現損毀、丟失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及相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