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城市綠化“綠線”管理
日前,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出臺了《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引入“綠線”控制保護城市綠地,使城市綠地依法受到保護,不得隨意“變色”。《規定》的推出,為“綠色宜春”提供了更為剛性的建設原則,這將加快該市向森林宜春、生態城市邁進的步伐。
《規定》明確提出把國家、省有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對已建成的城市綠地,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以及其他景觀、生態保護需要控制的區域劃定規劃為綠線。規劃綠線一經劃定,綠線內所有的樹木、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占用使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因建設確需占用城市少量綠地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占用綠地的單位應按規定補建同等面積綠地,不能補建的,按規定繳納代為綠化所需的費用。
《規定》對各項建設項目綠化比例有明確規定:新居住區不低于35%,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屬舊城改造區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路綠化應達30%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新建工業企業、倉儲、商業中心綠化不低于20%;新建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綠化不低于40%;城市園林綠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規定》把新建樓盤綠化納入保護范圍。城市新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規定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并簽訂《綠化責任合同》。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合同》進行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超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實行跟蹤管理,及時查處擅自變更綠化規劃和無綠化資質施工的行為。所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不予辦理竣工手續。
《規定》把綠線控制范圍延伸到綠化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重點地段應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張煒實習生李玲記者甘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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