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的思考
隨著經濟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我國文化遺產保護與基礎建設和城鄉建設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護城市文化遺產,成為每個城市的管理者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城市是人類在歷史文明發展進程中改造自然的基礎上創造的聚居地。那些經過歷朝歷代積淀而且幸存下來的文化遺存,不僅是城市所在地區、民族乃至國家優秀歷史文化的結晶,也是城市當前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保護歷史的連續性,保留城市的記憶,保留可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對一座城市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城市文化遺產是城市歷史的見證。保護城市文化遺產就是保護該城市的記憶。城市的發展演變過程猶如人的成長過程,有其誕生、發展、消亡的歷史過程,而文化遺產記錄了城市發展的歷史過程,這些文化遺產既包括體現不同時期特有風貌的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建筑,也包括遺留于地下反映不同時代人們生活足跡的遺跡和遺物。這些無所不在的歷史建筑和文物遺存以其獨特性、不可復制和不可再生性,往往成為一個城市獨一無二的發展見證,甚至成為一個城市及城市所在地區的重要象征和代名詞。
保護城市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是建設現代特色城市的基礎。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內涵和外在表現明顯區別于其他城市的個性特征。城市特色是一個城市的生命,是此城市區別于其他城市的重要之處。一座現代化的城市,除了要有時代氣息外,更要有歷史文化傳統,成為這一城市的特色與記憶。比如提起蘇州,就會使人想起那里眾多的古典園林建筑;提起杭州,就會想起西湖、六和塔;提起北京,就會想起故宮;提起海口,就會想起騎樓古街。對于一座城市來講,文化遺產就是自己的品牌和個性,就是財富,就是創造與建設現代特色城市的基礎。任何割斷歷史,輕視本民族、本地區的歷史文化遺產的思想和態度,都是文化虛無主義的表現。我們對前輩留給本城市、本地區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不僅要很好地精心保護,而且要認真學習、研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結合本城實際,推陳出新,創建城市特色。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對于建設特色城市有著更加迫切的現實意義。
城市文化遺產是城市發展的重要資源。文化被譽為“經濟發展的原動力”,這一點已經成為許多大城市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均衡和諧發展的重要力量。作為城市發展獨特見證的文化遺產資源,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資源效應,在城市形象宣傳、歷史文化教育、鄉土情結的維系、文化身份的認同、生態環境建設、和諧人居環境的構建等多方面具有綜合的價值。根據《中國文化遺產藍皮書(2008)》的統計結果,“十五”期間全國文物系統財政撥款僅占同期GDP的0.018%,而同期全國文物系統對國民經濟貢獻占GDP的0.143%,文物系統對國民經濟貢獻是同期財政投入的8.1倍,即文物系統財政投入1元給國民經濟所帶來的產出為8.1元。這顛覆了一個傳統認識:“文物部門就是由國家供養,替國家和人民守著祖宗留下的財富。”實際上,文化遺產事業絕不是財政的包袱,而是社會、經濟效益兼備的事業,利在當代,益及后代。在許多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的城市,由文化遺產帶動的相關產業已經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
我國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對象和保護內容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分為三個層次,即單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這種分層次的保護方法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多年來的經驗總結,是解決保護與城市發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徑。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根據不同特點采取不同方式。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存歷史的原貌和真跡;對于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歷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還要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一個層次,城市單體文物保護單位。單體文物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遺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現代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等。這些建筑物大部分已經被公布為各級別文物保護單位。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一些歷史建筑物雖然暫時未納入相應級別文物保護單位體系,但一樣具有保護價值。比如,2008年國務院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保護文物古跡,要特別注意保護它的歷史環境。只有保存了歷史的環境,才能更好地體現它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
第二個層次,具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區。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有些建筑物單獨看,可能不夠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價值就得到升華,就能反映某一歷史時期城市的傳統風貌特色。歷史文化街區的條件:一是要有真實的遺存物,不是仿古假造的,要盡量多保存原真的東西;二是要有完整的歷史風貌,能夠反映城市歷史上的典型特色;三是要有一定的規模,視野所及風貌基本一致,能夠造成一種環境,使人從中感受到歷史的氣氛。
第三個層次,歷史文化名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目前,我國共公布了三批110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可以概括為三方面:一是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二是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風貌特色;三是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又要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還要積極利用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充分發揮它在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促進作用。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從城市整體角度采取綜合性保護措施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特點和要旨。只有從全局角度尋求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關系的途徑,才可以既滿足城市發展建設的要求,又為保護文物古跡、歷史街區創造條件。在歷史文化名城的古城之中,可能有許多地方不屬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區域,但在這里進行城市建設,也要延續風貌特色;在歷史文化名城的非歷史傳統地區,即城市新區,新的建設也要創造自己的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對有深厚歷史文化傳統的歷史文化名城來說,應該尊重歷史傳統,延續歷史傳統,建設與歷史相聯系的美好城市特色。
當前城市文化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30年的時間就完成了西方經歷了二三百年時間才完成的現代城市格局,在實現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明顯改善的同時,也帶來了住房、交通、環境、社會問題等城市發展難題。特別是城市化進程中大規模的“舊城改造”運動,大幅度地改變了眾多歷史性城市的原有面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城市發展功能趨同,城市文化特色出現危機。雖然近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不斷努力,我們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城市規劃編制思路亟須改進。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浪潮中,很多城市的總體規劃往往沿用單一中心的規劃布局和傳統的城市擴張模式,使城市中心區功能過分聚集,城區的擴展出現“攤大餅”趨勢。穿城式交通道路的建設破壞了舊城空間形態及街巷肌理。第二,城市特色危機嚴重,“千城一面”的問題突出。不少城市規劃設計手法抄襲趨同,追求大體量的建筑物、大規模的建筑群,導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一些獨具特色的歷史性城市和歷史文化街區被單調的新建筑群所淹沒。一些建筑設計過分強調追求形式上的獨特和怪異,與原有的整體環境極不協調,民族傳統、地方特色逐漸失落。第三,“舊城改造”引發“建設性破壞”。一些城市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對舊城區古建筑大拆大建,使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遭到破壞。一些城市的發展僅僅注重經濟功能而忽略其中應有的文化質量,僅僅注重物質結構而忽視文化生態和人文精神,將舊城中的居民全部遷出,把民居改為旅游和娛樂場所,使歷史文化街區失去了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習俗,也失去了文化遺產原真性。
關于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的思考
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的成敗關鍵在于決策。作為城市發展和規劃建設的決策者,各地方政府領導要本著對歷史、對城市、對人民負責的態度,組織開展對所在城市發展的歷史和現狀的分析和調查,明確城市未來發展的定位,合理設計城市傳統歷史區域和新興現代區域,制定符合科學發展的城市發展規劃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利用,使文化遺產為城市發展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探索地區整體協調發展戰略布局,明確城市功能定位。在當今,城市的競爭力不僅僅體現在經濟上,更體現在文化上。城市的競爭日趨發展將主要是文化的競爭。文化是城市品牌的核心,沒有文化作為核心,城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發展將不能持久,城市品牌也不能長期發展。城市文化遺產作為城市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要通過實施區域規劃,確保城市在功能定位方面做出戰略性調整與部署,那些有深厚文化地域和豐富文化遺存的城市應及時由經濟中心、工業中心向文化中心轉變,注重保持和發揚城市特色。要通過深入研究城市的歷史、文化、人文、自然和地理資源,準確提煉該城市應當突出的文化精華和其它城市不能替代的文化特征。將城市文化內涵注入城市品牌之中,形成城市文化上的品牌差異。要高度重視城市化的發展帶來文化的趨同問題,重視城市文化的歷史淵源和區域文化的差異,重視文化多樣性的保護。
第二,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護城市文化遺產,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規劃。歷史文化名城要在整體保護舊城的同時積極發展新區,要對舊城內的傳統建筑加強日常修繕、對基礎設施和生活條件加以改善,要動員社會資金,以自助方式進行小規模整治與改造;在重要文化遺產周圍設立保護范圍及緩沖區,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控高規劃以保護原有城市空間形態,維護城市景觀的完整性;舊城改造與道路建設中要尊重城市原有路網格局,保存好代表某一時期、有歷史價值的傳統街巷肌理,避免形成超大規模的街坊;在規劃上要防止城市快速路穿越,避免破壞原有的路網格局;嚴格控制舊城內機動車數量的增長,大力發展公共交通,以形成對舊城未來交通格局的有力支撐;加強城市考古研究工作,對城市規劃建設提供有效參考。
第三,在擴大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同時,重視保護與利用的結合,使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惠及民眾。人民群眾是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源頭和動力,文化遺產保護與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息息相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全體民眾的共同事業。我們必須尊重社會公眾對文化遺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受益權,使文化遺產融入生活、融入社會發展,真正推動事業不斷前進。在實施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中要重視保護與利用的結合,深入挖掘文化遺產潛在的文化內涵、社會價值和對城市發展的積極意義,使文化遺產融入人類現代生活,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提升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社會公共形象,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的全民動員。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公益事業,應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廣大民眾。在現代信息社會,文化遺產地不應將自己封閉起來,孤立于社會之外,而要讓其歷史氣息、文化氛圍為人們帶來愉快、熏陶和啟迪。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博物館免費開放等平臺,加大宣傳力度,拓展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渠道,充分發揮民眾和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并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氛圍,完善文化遺產的社會監督機制。
第五,建立健全法制體系,做好其他法律與《文物保護法》的銜接與實施。上世紀80年代以來,雖然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建設取得較大進展,但由于文化遺產保護涉及到自然山水、人文歷史、城市建設、村鎮發展、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在一些涉及到幾個部門管理交叉的保護對象時,往往造成遺產保護的權限不清、利益沖突、管理混亂等局面,阻礙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開展,這需要規劃、園林、城建、文物等多個部門在工作過程中加強溝通、協調解決。 (作者為國家文物局局長)
延伸閱讀
國外城市文化遺產保護歷程
當今世界的許多國家,維護城市的歷史風貌,保護文化遺產,不但已成共識,而且成為法律。1834年,希臘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這是國際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國家立法。1840年,法國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筑567棟,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筑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筑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俄羅斯圣彼得堡法律規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準拆。盡管內部可以進行現代化裝修,但外觀不許作一絲一毫改變。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高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憲章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憲章》)、《關于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憲章》是關于古跡保護的第一個國際憲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連同《奈良文件》闡述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原則和方法,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1)真實性原則。要保存歷史遺留的原物,修復要以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為依據,對遺址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2)可識別的原則。修補要整體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不可以假亂真。(3)要保護文物古跡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它們都保存著歷史的痕跡,保存了歷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則。連同環境一體保護,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它所處的環境,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不得遷移。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憲章》是針對歷史地段保護的,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經濟復蘇時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規模地建設住宅,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筑改善了,歷史環境卻被破壞了,城鎮的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筑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留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里的每棟建筑,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風貌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所以有保護的必要。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憲章》總結了各國的作法與經驗,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2)建筑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3)歷史性建筑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筑風格、材料、色彩、建筑裝飾等;(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5)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強調保護延續這里人的生活。所以,關于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干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的建設停車場,并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筑和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
編輯:daodao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