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清遠:文物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工程
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清遠市政府近日出臺了《清遠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曾亮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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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付強)清遠市政府近日出臺了《清遠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了清遠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的范圍,以及單位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的各項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新工程建設,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屬物。
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帶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確定,由所在轄區內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登記保護并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要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劃定,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科學記錄檔案。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在農田中坐落有石刻、墓葬等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在其周圍劃出適當面積的土地作為保護地帶和通道,以利于開放游覽。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新工程建設(包括200平方米以下的項目),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屬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挖土、采石和開路,不得排放“三廢”污染環境。對現有污染環境的工礦企業,應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在文物保護范圍附近興建、改建建筑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須與文物保護單位建筑物相協調。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經相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使用古建筑的單位須重新審查,有損文物安全的限期遷出
城建、規劃部門在制訂城鄉建設規劃時,應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將文物古跡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制定保護維修文件古跡的長期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
各縣(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文物古跡調查、研究、宣傳、征集。發現確有價值文物古跡,應按本辦法予以保護,并及時報批;確需搬遷或拆除文物,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已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辟為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參觀游覽場所。對已經使用古建筑、古遺址和革命紀念建筑物的單位,須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審查,分別處理。凡屬有損文物安全和造成環境影響的單位,必須限期遷出;允許繼續使用的單位,須與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承擔文物保護維修責任。
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跡單位,要設立文物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維修方案的設計和施工過程,應在市、縣(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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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保護管理的范圍
《辦法》劃出文物古跡保護管理的范圍:一是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陵墓、文獻資料、手稿和其他物品;二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園林、古舊圖書、石窟、寺廟、古塔、壁畫、石刻及其附屬物;三是反映各個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和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是集中反映歷史文化名城的古城廓、古建筑、古街巷、古河道、古橋梁、古井、古樹名木等。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