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植物品種引進,輕植物品種選育,綠化植物育種工作非常薄弱
隨著城市綠化的跨越式發展,新優綠化植物明顯短缺,但目前大多采取快速簡便的途徑,大量從國外引進現成的品種進行快速擴繁;同時,對野生植物資源開發不少仍停留在直接挖取上,不重視新品種培育和育種工作,缺乏物種培育過程。直接挖掘的野生植物在城市往往不能表現原有優良性狀,生長不良,對野生植物資源本身也產生破壞。
因此,通過選種、改良和培育新品種,培育具有地域特色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植物種質資源,縮短與園林發達國家在綠化植物品種選育上的差距。由于綠化植物新品種選育改良是一項長期而經常性的工作,需要寬松的研發環境,政府應持續穩定地投入資金和人力。同時,植物新品種的模仿和繁殖比較容易,而保護較為困難,必須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保護育種的單位和個人享有植物新品種權。但目前的保護力度還很弱,新培育或新引進的植物品種常常被隨意進行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育種工作者的知識產權得不到應有保護。
在鄉土植物種質創新上,應以生態選育為基本手段,將生態條件因子作為選育鑒定和評選品種的指標,首先考慮適應性和生態穩定性;其次,才是高產優質等指標。目前亟需收集、整理和開發鄉土木本植物天然變異類型,篩選優良種源或品種;同時,保留觀賞價值不高但抗逆性強的鄉土品種,作為雜交育種的親本、基因工程目的片段的供體等。
植物引種的安全性缺乏認識和措施
由于各種形式的國際間植物材料交流相當頻繁,使城市綠化植物引種成為最有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的途徑之一。綠化植物引種所帶來的入侵生物不僅包括植物,植物材料可能攜帶的危險性昆蟲和微生物更具隱蔽性,危害更大。目前在植物引種上,不僅在引種安全上意識薄弱,也缺乏科學有效的措施,不利于生物入侵的防范。
(1)對植物引種缺乏限制和管理。目前,很多地方和單位開展廣泛的引種工作,外來植物前所未有地進入我國。由于缺乏統一的有效管理措施,引種機構和個人只根據自身局部利益,制定和實施引種計劃,缺乏系統性、共享性和預見性。
(2)檢疫制度不夠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規定,嚴格限制對農林牧漁業經濟發展帶來的危險性生物入境,但對于可能威脅區域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入侵生物,缺乏特別重視,更缺乏引進植物的潛在危害性的評估和認定技術。
(3)許多引種單位和引種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植物學和生態學知識,對所引植物在新棲息地的表現認識不夠。片面強調植物的觀賞性狀和經濟價值,對潛在的侵害性認識不足,也缺乏入侵植物危害機制的系統研究;而引進植物的種類繁多,種間和種內差異極大,客觀上也不利于對引進植物潛在危害的認識。
(4)引種人員對生態安全重要性認識不足,不符合引種推廣程序。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引種單位對新引入的植物種類,應設置隔離區進行少量栽培觀察,確定不會造成傷害當地生物和環境后,才可進行擴繁。但是,不少引種單位和個人過分追求經濟利益,時常對引進的優良植物進行“超常規”快速擴繁,對新引進植物可能危害環境的隱患漠視。
(5)難以控制的人為因素加重植物引種的潛在危害性,如域外人士和旅游者的攜帶、觀賞植物愛好者的私下交換等。
當然,綠化植物引種可能產生的生物入侵絕大多數是無意的,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在植物引種中,首先必須杜絕盲目引種和推廣行為,引種必須科學論證,進行風險評估,經過規定地點、時間的控制性試驗后,才能確定能否推廣應用。同時,不應該否定引種外來園林植物,視外來植物為洪水猛獸,沒有外來植物品種的引進,難以形成優美的城市綠地景觀。因此,應提倡科學和合理的園林植物引種工作,協調本地植物和外來植物的關系,大力發展綠化植物育種工作,才能提高城市生物多樣性,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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