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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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微博)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征集《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F將《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在四川日報(微博)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將意見寄送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都市中南大街1號,郵編610041.信封上請注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征集意見),也可將意見直接傳真至028-86281200,或以電子郵件發往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電子郵箱scrdfgw@gmail.com.征集意見截止日期2011年7月15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四章 環境衛生第五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章 執法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合作、全民參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宣傳、教育等措施,對城市和鄉村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整治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其工作機構設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園林綠化、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及供銷社、鐵路、電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依法負責有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行使相關執法權。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對村(居)民委員會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明確鄉鎮、街道辦事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專門工作機構,建立職能化管理隊伍。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相關標準和年度工作計劃。
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保持傳統風貌,突出地方特色,營造宜居環境。制定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標準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年度工作計劃應納入績效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世界遺產地城市、風景旅游城市、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國家園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園林城市,其行政管轄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經營。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鄉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益性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鼓勵公民對損害、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三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ǘ┖拥赖难匕端颉⑺l,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ㄈ┕?、鐵路、機場、車站、碼頭、地鐵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珗@、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C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七)保稅區、科技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責任區應當明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責任人由責任區法定代表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經營者擔任。
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制度;
?。ǘ┲付▽iT機構、人員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三)配備、完善和維護環衛設施;
(四)建立日常保潔隊伍,保證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達到有關標準。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機關等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責任區責任人簽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書。
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人負責的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通過設立公示欄、意見箱、熱線電話等形式,收集公眾意見、建議和投訴。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責任考核機制,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人依法履行義務。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八條 城鄉臨街建(構)筑物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頂部、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違章搭建、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主要城鄉道路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
第十九條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照明、電訊、人防等公共設施的管線應當規范建設,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利用城市空間設置的導向牌、指路標志牌和區域地圖等標識牌應當統一規范、合理布局,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門面匾額、街道里巷牌、門牌、樓房棟號應當按相關標準設置;配套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的應當符合規范。
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設置的體育鍛煉器械、報刊亭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使用安全。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應當保持完好、正位。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條 城鄉風景名勝、文化古跡、廣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公園、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容貌標準,結合歷史文化傳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風貌設計,提升單體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一條 城市、鎮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當按照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規范停放。不得在城市廣場、人行道、綠地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完善商業配套設施,鼓勵、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進入經營場所從事經營。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群眾需要,設置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早市、夜市、攤區等。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廣場擺攤設點、兜售商品。
第二十三條 綠地建設應當具有觀賞娛樂、市容美化、防災避險功能,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維護。禁止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擅自改變用途。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 城鄉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城鄉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漿、煤炭等易飄灑物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防止泄漏遺撒。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現場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中應當采取封閉、降塵、降噪等措施控制揚塵、噪聲等污染,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城市、鎮建成區建筑施工現場禁止設置混凝土攪拌場所。
第二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質量標準。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第二十七條 城鄉水域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水域堤岸應當綠化美化;親水平臺、橋梁、管道、閘門等附屬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八條 鄉村風貌建設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突出風土文化和地域特色。提倡配建衛生廚房、廁所,農具堆放間、農產品晾曬場地和倉房,加強鄉村道路和集貿市場建設,綠化美化農村庭院,營造優美整潔、和諧文明的人居環境。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二十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并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確保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三十二條 責任區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書規定的義務,確保責任區環境衛生達到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市場。鼓勵社會力量組建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參與城鄉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共廁所保潔、城市綠地維護、餐廚垃圾處理等作業。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許可證。
鼓勵責任區責任人以發包或者招標的方式將環衛作業任務委托給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作業公司應當按照城鄉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約定要求進行作業。不得將服務項目轉讓或者再委托給他人。
第三十四條 城市、鎮建成區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應當定點收集,污水應當進入管網集中排放。公共道路、綠地、休閑活動場地及湖面、溝渠等應當保持清潔。
禁止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城市居民經批準飼養寵物和信鴿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五條 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做到商品劃行歸市,分類擺賣,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城市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管理,商品有序擺放,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干凈和衛生。
活禽、活畜宰殺點應當固定設置,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第三十六條 臨時農貿市場、早市、夜市、攤區應當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第三十七條 從事車輛修理、汽車美容和洗車、廢品收購。
編輯: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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