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公布
第十二條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濕地保護規劃。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經過原批準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濕地的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對功能退化的濕地,應當通過水生動植物恢復、水源補充、水體交換、減少污染源等措施進行科學恢復。
第十四條 濕地資源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遵循濕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原則,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場所。
第十五條 濕地按照保護級別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
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制定市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認定條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級重要濕地由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一般濕地由縣級市(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公布市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名錄,明確濕地范圍和界線,設立濕地界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界標。
第十七條 生態系統典型、生物多樣性豐富、珍稀物種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應當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自然景觀適宜、生態特征典型、歷史和文化價值獨特、科普宣傳教育意義明顯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建立濕地公園應當以保護濕地生態功能為主,兼顧開展科普宣傳教育和生態旅游。
申請建立濕地公園的,應當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和縣級濕地公園。
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濕地公園的建立,由所在地縣級市(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等材料。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對于跨界的市級濕地公園的申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按照申報程序提出申請。
縣級濕地公園的建立,由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擅自命名、掛牌縣級以上濕地公園。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變更、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設立濕地公園的機關審查。
濕地公園的游覽接待量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濕地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人工濕地,防止面積減少和污染,維護人工濕地生態功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永久性水稻田種植面積和區域。
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人工濕地,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編輯: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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