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的特征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展開,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環境侵權現象及其救濟將成為今后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環境侵權作為現代工業社會的一種新型侵權行為,在我國尚未展開深入、系統研究,有關的立法也不完善。環境侵權的特征乃是環境侵權迥異于傳統侵權行為的內在根基。因此,對環境侵權特征的分析,就成為研究環境侵權的首要任務。關于此點,學者們已從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環境學家金瑞林先生認為環境侵權具有主體不平等、侵害對象廣泛、侵害行為具有合法性、連續性和不確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圍為嚴重的社會性權益侵害四個方面;陳泉生研究員把“環境侵害”的特征概括為社會性、價值性、間接性、復雜性、多元參與性與緩慢性六個方面;曹明德博士認為環境侵權表現出不平等性、不確定性、潛伏性與復雜性等特征;王明遠博士則表述為:主體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原因行為在價值判斷上的社會妥當性、合法性,侵害狀態的間接性、連續性、反復性、廣闊性和累積性,以及環境侵權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個方面。
其實,環境侵權作為一個集合性名詞,是對各式各樣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生權益侵害的總稱。而各式各樣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人、物損害現象的發生原因、形成機理與結果狀態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謂環境侵權的特征,只能是從總體上而言,其相對于現實生活中各種具體的環境侵權形態尚有一定的伸縮性與相對性。基于這樣一個認識,并參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筆者擬從環境侵權的主體、對象、原因行為、侵害過程及損害結果等方面對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體: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與不特定性
侵權行為主體分為加害人與受害人,在環境侵權行為中,加害人與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乃至不特定性。
首先,環境侵權行為兩相主體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換性。民事主體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是近代民法的兩塊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理論與思想,如所有權絕對、私法自治、自己責任與過失責任等,均奠基于這兩塊基石。在當時不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農民、手工業者、小業主、小作坊主,傳統侵權行為主體也不例外。由于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各主體的經濟實力相差不大,其作為加害者與受害者的機會也大體相當,因此其地位、位置具有平等性與互換性。而自20世紀以來,隨著科技與工商業的發達,企業在規模上逐漸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藝技術上逐漸高科技化。為此,企業運作的風險與危險性大大增強,并造成許多事故,如20世紀中葉發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在這些事故當中,加害人都為經國家注冊許可的具有特殊經濟、科技、信息實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而受害人則多為欠缺規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農民、漁民與市民。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其主體間顯然已喪失了平等性與互換性。
其次,環境侵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特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無可非難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復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為困難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難以確定,如1986年前蘇聯(現烏克蘭)發生的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發生的幾周內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卻在以后直接或間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癥,并使兒童染上甲狀腺疾病,并將危及后代人。
總之,由于環境侵權行為主體平等性、互換性、特定性基礎的喪失,使其在總體上喪失了遵循近代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從而使所有權絕對、私法自治、過失責任與自己責任等原則在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中發生大幅度的調整,而所有權限制、無過錯責任、社會責任、行政救濟等原則制度則紛紛登場。
二、對象廣泛性與客體多樣性
依據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關系,傳統侵權行為可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種。所謂直接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致自己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屬一般侵權行為;所謂間接侵權行為者,則是指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之行為或行為以外之事實,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屬特殊侵權行為。顯然,傳統侵權行為多屬直接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而在環境侵權中,加害人的行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過一系列中間環節的作用才致人與物損害的。這一復雜的過程可以概括為這樣的一個系列程序:污染源產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進入環境媒介(水、土壤等)→進入受害人領域→造成損害。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一環節,就不可能發生最后的損害結果。顯然,相對于直接而單純的傳統侵權行為而言,環境侵權行為要復雜得多,總體上屬于特殊的、間接的侵權行為。其危害地域往往相當廣闊,如海洋污染甚至會涉及到世界上幾個不同的國家;危害人數往往眾多,且不僅局限于當代人,有時還會損及后代人,如前文列舉的切爾諾貝利核爆炸事故。再如印度博帕爾農藥泄漏事故,迄今已導致3000多人死亡,20多萬人致殘致傷,且受害者所生子女有先天性雙目失明的慘劇;危害權益繁多,舉凡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環境等皆被其染指。
由于環境侵權危害地域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巨大,這就使得傳統民法的自己責任原則、侵權事后救濟制度等成為受害人尋求救濟的不公正障礙。為了“防患于未然”,環境侵權救濟中注重運用事前預防性的侵害排除手段。同時,為了避免因侵權行為人支付能力不足、已經破產、關閉或無法確認責任主體等緣故而使受害人實際上無法獲得賠償,以及保障企業不因賠償負擔過重而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制度,一方面放寬了對共同侵權的認定,另一方面又引進了責任保險和行政救濟制度,以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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