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條例保護森林公園不被侵占
森林公園主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等設施。5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審議《山西省森林公園條例(草案)》,我省森林公園目前面臨的資源破壞等問題將有望破解。其中,開發房地產、新建墳墓等與森林公園主體功能不符的建設項目等,造成森林風景資源破壞的依法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目前,我省已建森林公園111處。其中,國家級18處,省級37處,縣級56處,總面積811萬畝,占國土面積的3.47%。全省免費向社會開放的84處森林公園日接待群眾36萬人次。在我省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游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還面臨低水平重復建設、森林風景資源破壞等問題。對此,《條例(草案)》規定,森林公園建設應按照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進行。森林公園內的項目建設應與周邊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相應的旅游服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防火設施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森林公園主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賓館、招待所、療養院等設施;珍貴重點景物、景點周圍和核心景區,除必要的保護和輔助設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設施。森林公園內禁止興建破壞自然景觀、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遺跡和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工程設施;已建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的,應按總體規劃逐步改造、拆除或遷出。
在森林公園內投資興建游覽娛樂設施、人造游覽景物等,必須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經森林公園管理組織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土地等相關手續后進行建設。
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未經批準設立森林公園、使用森林公園名稱開展旅游活動以及擅自分立、合并、變更森林公園地界范圍或隸屬關系的;森林公園未經驗收合格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開發房地產、新建墳墓等與森林公園主體功能不符的建設項目的;未經森林公園管理組織同意在森林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破壞森林公園自然景觀、地形地貌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森林風景資源破壞的依法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刻劃、污損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地形地貌;擅自移動或損毀院內設施、設備和游覽服務標志;采折花木、采集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將禁止行為告知社會。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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