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費”收取三十余年被取消
記者今日從國家林業局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的通知,8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涉及林業部門的調整包括:取消綠化費、林地補償費,免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在我國,綠化費是一項“歷史悠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982年2月,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規定,對不履行義務植樹義務的單位,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1989年,財政部、全國綠化委員會、林業部頒布《全民義務植樹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造林綠化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十八歲以上適齡公民和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綠化費,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可以以自愿繳納綠化費的形式履行。繳納綠化費數額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
此后,一些地方紛紛制定義務植樹條例,且綠化費征收標準不一,如鄭州每人每年25元,沈陽每人每年20元,合肥15元,重慶、廣州、杭州等10元,因此綠化費在現實中也被戲稱為“人頭費”,甚至出現過從工資中被“悄悄扣除”綠化費的報道,近年來多次引發輿論討伐,質疑政府注重“罰款經濟”、有“創收”的嫌疑。因此有評論認為,此次取消綠化費,是政府職能轉變取得進展的一個明證。
此外,林地補償費原來依照各省規定收取,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單位和個人,不由國家林業局收取。此次調整后,林地補償資金由征占用林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單位和個人,不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在調整前,根據1992年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凡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經批準捕捉、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須按規定交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除接受相關處罰外,還應補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編輯:xiao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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