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保護責任制或被明確立法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農村環境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須明確農村環境保護法律責任。
許多地方垃圾已包圍村莊
“現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要,已成為民生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說,目前,農村污染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而且污染源非常多,許多地方形成了垃圾包圍村莊的場面。
李登海列舉了農村環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他認為,農村的主要污染源包括:一是生活垃圾比較多,大家都把生活垃圾扔到路邊。二是目前農村建設中拆舊房、拆舊墻所形成的建筑垃圾比較多。三是與城市環保工作不一樣的是農藥污染,農藥對蔬菜、水果、人畜和作物等都有非常嚴重的影響。特別是除草劑污染越來越嚴重。有的地方在種水稻時使用的除草劑,下一季如果種玉米,玉米都長不起來。四是糞便。目前,農民為了增加收入,大量飼養豬、雞,一方面養殖場周圍糞便太多,一下雨味道很大,另一方面在糞便運輸過程中造成道路嚴重污染,臭氣令人難忍。
草案已有規定但力度不夠
“對農業污染問題,草案已經有了一些規定,但是我覺得力度不夠。”買買提明·牙生委員說。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種植和養殖,合理使用肥料、農藥及處置農業廢棄物等,防止農業源污染環境。
“從當前整個農業污染的現實看,僅靠指導是不夠的。”買買提明·牙生說,現在農業面源污染很嚴重,包括農藥污染和化肥污染,而且污染面積越來越大。草案對農業源污染作出規定非常好,但力度不夠,應進一步強化。
劉振偉委員也認為,草案增加了農業農村環境保護的內容,這很好。不足的是,問題提出來了,后續的保證沒有,誰去管?這方面的人力、財力、物力、標準、責任等要有一套后續的措施。
明確鄉鎮和村環保責任制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士強建議,應推動農村農業環境治理常態化,加大對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和支持。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農村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萬人以上村鎮要建立垃圾處理場。
李登海建議,在環保法中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要明確縣級干部誰來抓、鄉鎮干部誰來抓、村里的干部誰來抓。
“沒有責任制,農村環保問題解決不了。”李登海說,應該像省長抓米袋子、市長抓菜籃子一樣,明確縣、鄉鎮、村的環保責任制。
李登海認為,農村環保隊伍建設和資金保障問題,應引起重視,在本法中明確予以規定。農村環保隊伍建設方面,鄉鎮應有專門管理人員負責,村里也要有專人負責,一般一個村莊有一到三個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就可以了。另外,還要有環保工作所必需的設備,比如垃圾車、掩埋場等。再則,農村環保費用是一個大問題。很多村集體沒有錢,農村的環保人員工資從哪里出?有條件的富裕村可以出錢,沒有條件的村莊,縣里應給予一定補助。
“農村環保列入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中是體現黨的十八大精神和解決民生問題的大事,希望多增加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李登海強調。
編輯: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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