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主要特點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歷時一年多時間、20余次、四上四下大的修改,又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終成正果。這是集體智慧的結晶,也是對省條例的繼承和發展、補充和完善。條例共九章九十六條,內容豐富,是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尚方寶劍。其主要特點:
一、體現了保護為主的原則。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為主、科學利用、限制開發、恢復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從省條例“保護優先”到市條例“保護為主”雖一詞之差,但體現了保護觀念的重大轉變。條例九十六條,其中九十一條涉及保護;全文10422字,涉及保護217處,自始至終體現保護為主的原則,強調保護、保護、再保護,實現“保一山碧綠,護八水長流”。
二、擴大了保護區的范圍。省條例規定海拔2600米以上為禁止開發區。市條例規定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為禁止開發區,彌補了省條例僅依據海拔高度劃定保護區的缺陷。以我市為例,海拔2600米以上山峰僅17座,如果單純依海拔標準劃分保護區,顯然不切合我市實際,也沒有多少實質意義。以飲用水水源地為例,我市已建成和擬建五大引水系統,市屬流域面積3986.56平方公里,占我市秦嶺山區總面積的81%。自然保護區基本與水源保護區重疊,封山育林區、天然林保護區重疊應在81%以上。這樣總體列為禁止開發區面積估計占山區總面積的85%左右,這是對秦嶺生態環境的最大保護。
省條例規定1500米至2600米為限制開發區,1500米以下為適度開發區。市條例規定從秦嶺山體坡腳線至海拔2600米之間為限制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區域為適度開發區,擴大了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范圍,有效保護了秦嶺生態環境。
三、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的職責。條例明確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有關管理部門、相關單位的責任,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保護管理機構、相關區縣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市級12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做好的工作。為把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責任落到實處,條例規定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四、突出了規劃的重要作用。規劃是前提,是基礎,是先決條件,是硬杠杠。條例規定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在此基礎上編制秦嶺生態保護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并規定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
五、強調了自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是條例最大亮點之一。條例專設“自然資源保護”一章,共十六條,分量不可謂不重,其亮點:
一是植被保護是重點。秦嶺保護首先是植被保護,是基礎,是載體。植被保護主要任務是封山育林、義務植樹、人工造林、飛播造林、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種草、保護草場、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
二是預防為主是手段。首先是落實植被防火責任制,做好秦嶺植被防火工作。其次是做好病蟲害監測通報,組織防治及防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再次是防止人為活動對植被的破壞。
三是飲用水水源保護祭出“撒手锏”。省、市相關法規雖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作了限定,但失之過寬,很難操作,污染依舊。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規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已建成的廠礦企業、院校、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鄉村旅游設施等,應當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遷出。未遷出前產生的污染物應當自行清運。
六、增加了人文資源保護。秦嶺不僅是世界地理名山,又是豐富悠久的歷史文化遺存之地。條例增設“人文資源保護”一章,共十一條,其要點:
一是進行普查,建立檔案。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文物古跡、宗教遺跡、古棧道遺址、古鎮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進行普查,建立檔案,列入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
二是進行保護,加強管理。條例明確對文物古跡、宗教遺跡、古棧道遺址、古鎮古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遺存等進行保護,并就如何保護和加強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三是保護利用,展示宣傳。保護是手段,利用是目的。條例還規定應當對保護范圍內的歷史事件、地名典故、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搜集、整理、研究、保護和利用,將歷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資源與森林景觀、地質景觀等自然資源整合,組織開展秦嶺文化研究,發展文化觀光旅游,并設立各種展館,展示和宣傳秦嶺歷史文化遺存。
七、正確處理了開發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條例第六章共二十條,分量最重,可謂亮點多多:
一是實行開發項目準入制度。條例規定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經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初審,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辦理項目準入手續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準入申請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審查,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項目準入手續。
二是嚴格辦理有關手續并科學施工。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辦理節能評估和審查等手續,并配套建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條例還對科學施工作了具體規定。
三是嚴格控制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筑高度及有關規定。條例規定環山路以南建筑高度應當為低層,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2米。環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為低層,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12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5米。條例還對建設與環境保護等方面作了規定。
四是調度水資源,建設水庫、水電站應留足生態基流。過去調度水資源,建設水庫、水電站,都要求留足生態基流,但實則難以落實,往往“建一座水庫、斷一條河流,修一座水電站、斷一段河流”。條例規定建設水電站應當在攔河壩上“設置生態基流口”,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這是一個突破。條例還對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作出規定,以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影響。
五是實現污水、垃圾集中處理,使用清潔能源。條例規定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應當加強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公共衛生管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村鎮、旅游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不得將生活生產污水直接排入水體,對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和清運。同時,對保護區范圍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作了要求。
六是推行“五禁止”、一搬遷。條例規定禁止賓館、飯店、培訓中心、農家樂以及其他單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禁止非當地居民違法購買房屋或者購買宅基地修建房屋等“五禁止”,這些要求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條例還對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的移民、企業搬遷等提出了要求。
八、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條例增設“生態補償”一章,共七條,是對省條例的補充和完善。
一是確立生態補償機制。條例規定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并要求市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礦產資源開采權尚未到期企業退出實行補償,對搬遷移民安置補償等。
二是實行生態性經濟補償。條例規定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對重要水源涵養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區縣給予生態性經濟補償,用于修復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
三是建立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和實行秦嶺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制度。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核定數額繳存,專戶存儲,政府監管。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礦業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九、完善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
一是賦予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執法職能。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成立以來,迄今為止其執法監察人員全無執法資格,無法執法,隊伍形同虛設。條例賦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執法職能,明確其執法處罰管理職責,使執法活動有法可依。
二是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主體責任。條例規定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農業、建設、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并規定其對秦嶺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職責。
三是增設了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志愿者職責。條例規定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對秦嶺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為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也可以對保護秦嶺生態環境不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職責。并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志愿者,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編輯: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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