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中,《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會議審議,此次修改稿如對行道樹胸徑的大小、綠化率的高低等都有詳細規定。
修改稿規定,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若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規定綠地率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稿首次對“綠地率”進行明確:指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并分門別類對綠化率進行界定。比如,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8%,改建區綠化率不低于25%,居住區不低于40%。
此次修改稿對很多問題都做了明確的數字界定。比如,在綠化工程項目建設就要求,“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50%”,以保證綠化的品質和效果。對行道樹大小的選擇也有具體要求,“主干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12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70%”。對城市高壓走廊,修改稿也明確指出,城市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空地,應當按照規范實施綠化。
修改稿還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可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冠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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