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Leslie”的困惑:
“勞動法有條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我有些關于醫療補助費的支付情況的疑問:
1、協商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2、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3、員工違紀情況下被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4、另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比如幾年前這個員工發生工傷,后來還在本單位工作,但是現在自己要辭職,是否有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是違紀被辭退,是否還有?
請指點。
[勞動法專家苗其巍律師答復:]
醫療補助費的規定來自于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其中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與《勞動法》和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應,醫療補助費的適用對象并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只是《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你所問的協商解除是《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員工提出單方解除是《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員工嚴重違紀解除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這些條款都不是醫療補助費的適用對象。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來自于《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
?。ㄒ唬﹦趧幽芰﹁b定為五級或六級的工傷,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勞動能力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工傷,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上述的條款可以看出,無論是勞動合同終止還是解除,用人單位都應該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與醫療補助費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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