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蘭州市南北兩山范圍內將不允許野外點火等行為。28日,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南北兩山綠化范圍內非法修建建(筑)筑物、毀壞林業基礎設施和其他致使山體及林木受到毀損或者形成隱患的行為和活動等;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面積超過50畝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綠化任務,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能落戶。
兩年完成綠化可辦理林權證
《條例(修訂草案)》按照規定,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范圍內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溝,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造林綠化,也可以承包給其他公民、法人和經濟組織造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鼓勵社會各界和個人以認養林(樹)、紀念林(樹)等多種形式參與南北兩山綠化。按照要求,在南北兩山規劃建設范圍內依照本條例規定承包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的,按承包合同連續兩年完成綠化任務的前提下,可申請辦理林權證,由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縣區政府核發證書,予以確認,70年不變。
綠化承包者允許興辦旅游服務企業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綠化承包者在承包的林地范圍內,凡符合綠化規劃,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林草覆蓋率不低于70%,開發利用地綠化率不得低于40%的,經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允許興辦種植、養殖、加工、旅游、服務等養林企業,并依法納稅。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面積超過50畝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綠化任務,要求在本市落戶的,經市或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機關批準,可以辦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
為了保護南北兩扇生態環境和林業基礎設施,《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南北兩山綠化范圍內非法修建建(筑)筑物、毀壞林業基礎設施和其他致使山體及林木受到毀損或者形成隱患的行為和活動等。同時還規定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嚴禁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擅自貯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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