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首例侵害自然景觀發現權糾紛案件審結
近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廣西首例侵害發現權糾紛案件,通過裁判的方式,明確認定自然景觀的發現與命名人不享有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發現權。
該案原告區某稱其2009年冬季,在柳江沿岸采風攝影的過程中,發現位于柳江河畔的一處山體造型像臥佛,便將該景觀命名為“柳江臥佛”,對該景觀進行宣傳并將景觀照片送至多處展覽。今年3月,區某發現被告鄧某在其名片背面使用了原告拍攝的“柳江臥佛”景觀的照片,并在照片右下角標注“發現人:鄧某”字樣。區某認為自己是“柳江臥佛”景觀的首個發現者、命名者,依法對“柳江臥佛”景觀享有發現權,鄧某在“柳江臥佛”景觀照片上標注“發現人:鄧某”字樣侵犯了區某的發現權,故訴至法院要求鄧某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基于發現權規定在《民法通則》的“知識產權”之中,因此可以確認發現權屬于知識產權類型之一。知識產權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具有法定性,其權利客體和保護范圍要由法律予以明確。以知識產權的法定性為突破口,明確了發現權的法定概念與內涵,確認發現權的客體為科學發現。
而對自然景觀的發現或命名,并不屬于科學發現,因此其發現者或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發現權。據此,法庭以區某不屬于提起侵害發現權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為由,裁定駁回區某的起訴。
編輯:zhi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