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建立濕地管理和保護體系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經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云南第一部規范濕地保護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設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42條,規范了云南在濕地保護中的部門管理職責、濕地規劃和認定、濕地保護資源利用許可、濕地管理法律責任細化等4方面的內容。
依據《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采取建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并根據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特征進行分區管理。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重要濕地范圍的認定、濕地動植物保護名錄的擬定、濕地資源的評估和利用、濕地生態補償和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評審意見。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明確了在濕地范圍內,禁止擅自新建建筑物,擅自改變濕地用途,傾倒或堆置廢棄物,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燒荒,擅自獵捕野生動物,非法捕撈水生生物等12種違法行為。違者將承擔最高50萬元罰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還規定,在濕地范圍內進行科學考察、采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擺攤設點、搭建帳篷,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等活動,必須經過相應濕地保護機構同意,否則將處以最高5萬元罰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目前,云南有天然濕地39.2萬公頃,有大山包、拉市海、碧塔海、納帕海等4處國際重要濕地,有紅河哈尼梯田、洱源西湖、普洱五湖和普者黑等4處國家濕地公園,設立了17處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作為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已成為西南生態安全屏障建設和云南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載體。2012年,云南8個民主黨派和省工商聯聯合提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濕地保護工作的建議》,被列在當年10大重點提案首位。2013年,濕地工作被納入云南省委政府重點督辦事項。建立健全社會參與的濕地管理和保護機制成為云南生態文明建設大局的迫切需要。
編輯: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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