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環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幾個基本問題
2014-02-27 08:58:59 作者:常紀文 來源:中國環境報 瀏覽次數:
5 環境法缺什么?
環境法側重于行政管制,因此,公民的自主性選擇機制,以市場規則為基礎的利益疏導機制缺乏,環境法的應然作用發揮打了折扣。
缺環境民主的制度化措施
法律是平衡利益和力量的工具,缺乏民主的參與和監督,不能說我國環境法治的力量架構已經完全形成。我們需要環境立法來限制環境行政權力的不規范行使。要實現這一點,需發揮公眾作用,保障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知情權,拓寬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領域,明確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渠道和方式,落實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資金和條件。在必要情況下,穩妥地建設公民有序提起司法監督程序機制,使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置于社會監督和司法監督的視野之下。
為立法經常提供參考意見的環境法學者應對我國的政治制度、政治結構、法治架構和權力運行進行深入了解。
缺法律規則的道德引導性
在現代社會,法治應當是科學性、民主性和道德性的統一。缺乏道德支撐的法律規則,難以為公眾自愿地遵守。只有和道德密切配合的環境法律規則,才可能得到社會的支持。我國的環境立法下一步應當加強環境保護道德規則的法律化。譬如,不得虐待動物,不得食用野生動物等。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環境,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公民情感,又有利于提升中國環境法的國際品格和品性。
缺可操作性
在現代法治社會,環境私法強調定紛止爭,環境公法強調權力制約、權力監督,強調公民參與和監督,強調權利和權力的公開透明行使,因此法律規則必須明確、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實施性。
我國環境立法目前很多難達到這一點,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在規范如何檢舉、如何表彰、如何獎勵的問題上,各地就缺乏實施細則,導致一地一個辦法。還有很多法律要求缺乏相應的違法責任規定,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違反了如何處罰,沒有下文。這一現象必須改變。
一些學者和官員認為,我國幅員廣闊,情況復雜,不宜把法律寫得太具體,應當原則一些。一般認為,籠統與可操作性是兩個概念,籠統不等于無操作性,對于能歸類的可以籠統一點,對于不能歸類的規定就應該具體一點。但是無論如何,應當明確。
編輯:w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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