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環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幾個基本問題
2014-02-27 08:58:59 作者:常紀文 來源:中國環境報 瀏覽次數:
6 環境法變什么?
改革開放以來,環境法是最早建立并體系化的一類法律,但是三十余年過去了,其他的部門法和領域法都比較好地發揮了作用,很少產生全局性的社會問題。然而,現實的環境問題說明環境法并未發揮其應有作用,必須要做出一些轉變。
在新形勢下,環境法轉變須遵循黨領導環境保護工作、政府對環境保護負責、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和公民積極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用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來指導環境保護權力(利)義務的重新配置。
要轉心態,要補課
一些人把環境問題的責任歸咎于立法缺失和處罰不嚴,但實際上我國環境立法的數量在全球已處于上游水平,所規定的一些處罰措施已經很嚴厲。
其實,環境法難以有效實施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功課不足,在實際中難以得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界的有效認可和響應。功課不足的主要表現是,我國用短短的三十余年,就走過了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的經濟發展路程,加上中國缺乏法治傳統,缺乏長時間的環境啟蒙,因此要想通過三十多年的有阻力的應對式環境立法來解決三十多年經濟“傾瀉”式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問題,是不可能的。法律的治理效果滯后只能導致越來越多的環境歷史債務。為此,環境法要轉變急功近利的心態,要補環境文化和法治文化的課,使社會形成新的生態觀念和新的法律文化。
要變方式,要理性
由問題的嚴重到感性認識,由感性呼吁到理性重視,由理性重視再到制度性安排,由強制性遵守到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和公民自覺自愿遵守法律,這是環境法發展的必經路程。環境法學界要克服邏輯性、學理性缺乏和情緒化的缺陷,轉變工作方式,從理性重視逐步向理性的制度性安排邁進,由強制性遵守到自覺自愿的理性守法轉變。如在研究法律制度時,要研究其可適用性的問題和不可適用的問題。如制度不可適用,要靠哪些制度來補充?不要有利的就拿來作為證據,不利的就丟掉甚至隱瞞。實事求是乃環境法發展之道。
要換角色,要求同
環境問題僅靠環境法難以解決,如缺乏與其他法律的共通性,對環境法發展來說是致命的。因此,環境法應該體現法律規則的共通性,如環境執法不能游離于中國執法體制和執法方法之外,環境司法也不能游離于中國司法規則之外。環境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法律參與、法律監督、法律合作只有融入法治大家庭,環境法和環境法研究才可能理性化,才有出路。應把環境法的一些特殊需求、規則和方法轉化為傳統部門法或領域法的法律規則,使環境法的一些特殊性理性地融入主流法中,在此基礎之上再凸顯環境法律規范的特殊性,這樣才能使環境問題在各方支持下得以有效解決。下一步,環境法應加強民事、行政、刑事和訴訟調整方法和規則的建設,增強其包容性。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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