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缺少法律硬約束和國家強力部署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這是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環保廳副廳長潘碧靈對生態補償制度的評價。“從2005年以來,國務院每年都將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列為年度工作要點,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生態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缺少法律的硬約束和國家統一的強力部署,生態補償進展緩慢。”
在潘碧靈看來,當前我國的生態補償常常陷入“只說不做”、“知易行難”的困局,特別是跨省、市的生態補償難以落實,目前全靠自覺。在環境壓力和環境風險如此巨大的當下,建議國家對生態補償制度進行頂層設計,盡快全面推行。
縱向生態補償存在三大問題
《21世紀》:您如何評價我國現有的縱向生態補償制度?
潘碧靈:我國的縱向生態補償制度主要存在不全面、不平衡、不到位三個問題。
首先是不全面。2008年以來開展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自上而下的縱向生態補償,主要是對以森林生態系統為主的地方政府的補償,近年來國家才對以濕地和流域水環境為主的地方政府給予了適當補助。森林生態系統生態補償也往往由于資金不足、規劃不太科學等原因使得為生態環境做出貢獻,本應納入國家生態轉移支付的地區未列進去。
其次是不均衡。2008年以來,中央財政對國家重點功能區范圍內的452個縣(市、區)開始實施生態補償資金轉移支付;其中2008年為60億元、2009年120億元、2010年249億元、2011年300億元、2012年371億元、2013年達到440億元,目前生態補償考核范圍擴大到482個縣。中央財政投入增加了6倍,生態補償范圍變化有限,只增加了30個縣。同時,根據現在的補償水平,列入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轉移支付的縣一年少則三五千萬,多則過億的補償,而作了貢獻卻未列入的縣一分未補,縣域間不平衡,嚴重影響了未列入縣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
其次,生態補償資金并非到位。即使是已列入了生態補償的縣,由于財政部的補償資金列項屬于一般轉移支付而非專項轉移支付,但這個專項又具有專項轉移資金的性質,加之財政對資金使用方向缺乏硬性要求,不少縣有的拿這筆錢去平衡財力,擠占、挪用補償資金現象十分普遍,有的依賴國家補償資金,縣里財政對生態環保基本不再投入了,面對上級的檢查有的縣財政局長甚至說,關鍵是把賬做好,這嚴重影響了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效果。
此外,盡管近幾年財政部、環保部加大了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轉移支付縣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估,但由于不少省、市、縣為了不影響中央財政資金爭取,基本上是報喜不報憂,監測評估質量大打折扣。
《21世紀》:在縱向生態補償之外,您如何評價現在的橫向生態補償的現狀?
潘碧靈:橫向生態補償經過多年探索,仍然處于自發狀態。由于橫向生態補償缺乏法規政策約束,多數省均未開展此項工作,開發地區、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商平臺和機制,導致橫向生態補償發展不足,目前只有浙江、江蘇、安徽和江西等地開展了橫向生態補償。除資金補助外,產業扶持、技術援助、人才支持、就業培訓等補償方式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橫向生態補償常常陷入“只說不做”、“知易行難”的困局。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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