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缺少法律硬約束和國家強力部署
2014-03-05 09:32:37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瀏覽次數:
生態補償制度缺少硬約束
《21世紀》:在前兩種生態補償之外,我國還存在專項生態補償。您如何評價我國的專項生態補償制度?
潘碧靈:就專項生態補償而言,主要的問題是標準偏低,影響積極性和生態修復。如當前生態公益林補貼標準遠低于林地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一畝森林按照20年的主伐期計算,每一畝可以實現收入2000元,但是按照國家現在的補償標準,經營20年只補償200元,相差太大,導致很多林農不愿意納入國家生態公益林的范圍。
《21世紀》:生態補償制度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探索,20多年過去了,為什么還存在這么多問題?
潘碧靈:生態補償管理體制涉及面廣,綜合性的管理部門有發改委、財政、環保等,專項生態補償管理部門有農業、林業、水利、國土等,現各部門之間缺乏整體協調,綜合管理誰來牽頭也不是很明確,各有關部門工作和管理的要求也不是很明確、嚴格,嚴重影響了生態補償工作的推進和開展。
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在于立法。目前,我國還沒有生態補償的專門立法,現有涉及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盡管國家發改委從2010年開始牽頭組織起草《關于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和《生態補償條例》,但至今尚未出臺,已經滯后于形勢的需要。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生態補償的政策文件和部門規章,但其權威性和約束性不夠。
重新設計生態補償制度
《21世紀》:您對生態補償制度的改革有哪些具體的建議?
潘碧靈:生態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是生態文明的重要制度建設,需要頂層設計。首先,國家需要盡快對生態補償做出整體部署,出臺生態補償政策法規。通過完善政策和立法,建立健全生態補償長效機制。要加強立法,搞好頂層設計。
其次,擴大生態補償范圍。對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資產進行全面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進行生態補償的先后順序,將有限的補償資金合理分配,提高補償資金的利用效率。對大氣環境、耕地和土壤環境等有重要保護功能的區域,濕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區等具有生態敏感性的區域,以及部分生態功能價值較高的限制開發區納入生態補償的范圍,完善生態補償領域。
再者,生態補償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增設相關科目,并盡量提高補償額度。中央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完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機制,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征收力度。完善森林、草原、水、海洋等各種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加大各種資源費中用于生態補償的比重。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研究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適當調整稅負水平。適時開征環境稅。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籌集力度。
《21世紀》:在生態補償的系統設計中,補償方式也值得進行多元化探索,因為目前的生態補償主要靠財政資金。對此,您有哪些建議?
潘碧靈:我們應該建立政府統籌、多層次、多渠道的生態補償機制,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的雙重作用,在加大財政生態補償力度的同時,要充分應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態補償方式。積極推進資源使(取)用權、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模式,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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