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的生存是一個偽命題
廣州文化公園內的公共景點接連被商業侵蝕的事還在繼續發酵,有專家表示我們也需要思考一下公園的生存問題,要維持公園的生存,財政是否足夠?“有可能政府的公園財政支出是夠的,公園出于私利要出租物業掙錢。”
我覺得在法治社會,衡量任何一種作為的唯一標準只應該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公園本身因其公共屬性更當如此。正在審議征求意見的《廣州市公園條例》里面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劃為永久保護綠地的公園用地的使用性質。”“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園,禁止建設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商業服務設施,以及有礙公園景觀或者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將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筑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 這其實已經說得相當清楚了。
不搞商業設施,公園如何生存呢?事實上在2009年7月1日廣州公園免門票以后,人們對此就有過擔憂,不是擔憂公園活不下去,而是擔憂公園少了門票收入這一塊后,要么壓縮公園維護開支令環境服務變差,要么積極劃地出租經營場地,令公園綠地進一步縮減、公園商業氣氛越發濃厚。現在看來,前者尚未聽聞,而后者這些年則不絕于耳,文化公園不過是最新的例子而已。
不擔憂公園活不下去,是因為公園作為一項公益事業,自有財政撥款來“養活”。在這方面《天津市公園條例》可資鏡鑒,其第四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足額撥付公園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保障公園事業的發展。”據說在天津各大公園取消門票以前,門票收入幾乎占到公園收入的60%,而廣州公園門票收入平均占到公園總收入的25%,相比于天津少多了,可惜正在審議的《廣州市公園條例》對此反而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第四條只是說“本市公園事業的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建議也像天津那樣明確規定由政府足額撥付公園費用。
當然《條例》沒有說并不表示就沒有撥款,我相信政府對公園的財政撥款只會增加,絕不會減少,尤其是取消門票以后。因此考慮公園的生存云云,基本上是杞人憂天。
其實這次文化公園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前幾次其他一些公園暴露出來的類似問題,都與公園的生存毫不相涉,反映出來的是總有一些人時刻琢磨著利用公園的豐厚資源生財牟利。但愿《廣州市公園條例》盡快出臺,可以剎住這股歪風,讓公園的運行步入法治的正途。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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