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占用園林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擅自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的,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戶外廣告牌占用園林綠地的,按照牌面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千元罰款;
(三)立桿構筑物占用園林綠地的,按照高度每米處以三千元罰款;
(四)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占用園林綠地的,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臨時占用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面積,或者期滿后未恢復原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所占園林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損害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將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按照侵占園林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移植樹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按照綠化賠償價格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化賠償價格三倍罰款;未經批準砍伐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死亡的,責令其按照綠化賠償價格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化賠償價格的五倍罰款,同時按照五倍株數補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園林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其含義分別為: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不包括居住小區、單位內部配建的綠地;
(二)附屬綠地,是指建設用地中公園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是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等。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涉及的綠化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例涉及的綠化賠償標準由市、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其他建制鎮以及鄉、村莊的園林綠化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風景名勝區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依據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w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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